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是1994年7月26日被兰考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5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徐某明,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国起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徐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1、1993年农历2月24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社、徐某产、黄某国(均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镇X村民赵某某的责任田内盗走桐树两棵,销赃后分肥。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000元。

2、1994年农历1月17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社、徐某产、徐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镇X村民周某某的责任田内盗走桐树一棵,贺某某的责任田内盗走桐树一棵,任庄村村民韩某某的责任田内盗走桐树一棵。销赃后分肥。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1993年农历2月24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社、徐某产、黄某国(均已判刑)盗窃兰考县X镇X村民赵某某的责任田内的桐树两棵,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000元。

2、1994年农历1月17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社、徐某产、徐某胜(已判刑)盗窃兰考县X镇X村民周某某、贺某某责任田内的桐树各一棵,兰考县X镇X村民韩某某责任田内的桐树一棵,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出赃款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桐树的事实;同案犯徐某社、徐某产、黄某国、徐某胜供述证明与被告人共同盗窃他人桐树的事实;被害人赵某某、韩某某、贺某某、周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中责任田内的桐树被盗的事实;证人赵xx证言证明赵某某家中责任田内的桐树被盗的事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固阳派出所证明、(1994)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等从不同角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所退赃款2100元予以收缴。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国起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富(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