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与西安市X区教育局联建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X区教育局。

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含光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X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新城教育局)联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含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新盈、麻林,被上诉人新城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何超卉、汶瑞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0年1月18日含光物业公司与新城教育局签订了联建合同,约定:新城教育局按平方米价格投资,含光物业公司承建位于北关正街X号的项目;根据双方附件所指示图纸,联建项目为X号楼(砖混楼),X号剪力框架楼(8—17)层,建筑面积共约13000平方米,136套,总投资约1700万元,以上项目产权归新城教育局所有,新城教育局安排的住户享有小区内道某、自行车保管等一切附属设施使用权。新城教育局投资以产权的建筑面积计算,X号砖混楼的价格为1230元3、X号剪力框架楼X元3;新城教育局根据城建手续及工程进度分6次将投资款打入含光物业公司账户,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时,户型经规划局和新城教育局认定后,新城教育局在15日内将300万元转入含光物业公司账户,并约定了其余5次付款的条件与时间。其后,双方分别于2000年1月18日、2000年4月8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及补充合同二。2000年4月6日,新城教育局向含光物业公司支付300万元。2001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三,内容某要为,因情况变化,双方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新城教育局放弃原X号高层住宅楼,双方同意将原X号砖混楼(现称X号楼)改为高层剪力框架楼,用于安排该局职工;现X号楼新城教育局以建筑面积1800元3投资,含光物业公司保证提供担保,为新城教育局职工办理按揭贷款,基建款项必须经过双方的联建账户,含光物业公司保证于2002年6月、10月和竣工后分三次每次100万元归还新城教育局预付款。补充合同三作为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合同二的补充合同。前3个合同中与补充合同三不一致的条款,以补充合同三为准。2001年10月24日,含光物业公司负责人孙子洋,含光物业公司主管上级中共西安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刘兴国、王永涛,新城教育局时任局长王涛、副局长张伟参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内容某要为:孙子洋:就现阶段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商定:a、关于为新城教育局职工办理按揭贷款的问题;b、关于教职员工个人住房分配及交款的有关问题;c、关于原定为新城教育局所分住宅砌围墙的土地补偿问题。王永涛;以上两个问题基本说清了,现土地补偿、砌围墙问题应该怎么办孙子洋:原场地由四幢变成三幢,整个院子太小,若砌墙道某、绿某整个都不好做,又不美观好看,原砌围墙要占三亩多地,自行车、汽车停放问题都要解决,原签订合同水、电某不足部分都要进行增加,费用不小,围墙砌不砌,土地费原定三亩地成本补偿一定要解决,否则楼盖不起来。王涛:问题可以商量解决,楼盖不起来不行,我们老师可不答应。张伟:为了便于管理和美化,新城教育局可以放弃原要求,可以就小区水、电某、道某、绿某、公用建筑补偿一定的费用,按原砌墙所占的三亩地费用折合。刘兴国:以上问题已商定了,工作不能停,要保证各方利益,双方才能合作成功,以后还是要多沟通、多谅解,要抓紧时间把工作搞上去,让大家都放心,小孙你派人把今天的会议做个纪要一发。王涛:我同意。刘主任以后咱们双方应加强联系,多协商。上述人员均到场并签名。

2001年12月5日,含光物业公司分别与新城教育局及108户购房职工签订了售房合同。2003年9月17日,含光物业公司偿还新城教育局987044.8元。2004年11月,该楼房竣工。2006年8月24日,含光物业公司向新城教育局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某:关于返还贵局启动资金我公司现计划如下:2006年12月还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玖佰伍拾元贰角;2007年6月还清余款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新城教育局依据上述还款计划要求含光物业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含光物业公司则以还款计划系其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并以上述的会议纪要反诉,要求新城教育局清偿三亩地补偿费用约150万元,新城教育局申请对会议纪要上王涛、张伟是否是其本人签名及该纪要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2001年10月24日的会议纪要上署名字迹“王涛”、“张伟”系王涛、张伟本人书写;不能确定“王涛”、“张伟”书写的形成时间。将上述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后,新城教育局提供了王涛、张伟的书面情况说明。王涛的情况说明为:会议纪要笔迹鉴定为其本人签名,其没有异议,据其回忆,双方当时协商给新城教育局圈一独立院落,则该局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后因孙子洋以图纸变更、建材涨价等因素致成本提高为由提出过补偿要求,因工程未完,其并未表示同意,且补偿数额数百万元是件大事,即使心里同意,也要经会议研究,后未进行过研究,会议纪要中的情况实在记不起来。张伟的书面情况说明为:会议纪要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其同意和含光物业公司基本达成协议时,该局要圈独院,当时含光物业公司提出过希望在土地、道某、车棚、水、电某等方面给予补偿,为了使职工放心和不让拆迁户上访,该工程应先动起来,这些问题作为遗留问题以后再研究。含光物业公司提出过图纸变更要重新处理,且钢材等材料也要涨价,道某、绿某等要分担,希望补偿,其认为可以补偿,但因工程未完,待竣工后研究,再签协议,但当时并未进行该项工作。

另查,新城教育局提供2006年7月6日该局新教函[2006]X号关于催还工程启动资金的函,主要内容某:至今尚欠200万元未归还清结,希望一周内使问题得以解决。含光物业公司否认其收到该函件。

又查,一栋砖混楼变更成X层的高层,新城教育局认可设计变化,2004年竣工,2005年已经入住,占该楼X-X层,共108套。

本案发回重审后,在审理期间,含光物业公司申请对双方争议的新城教育局补偿给含光物业公司3亩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原审法院未予准许。

原告新城教育局起诉请求:判令含光物业公司向其返还欠款(略).2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6595元(截止2007年6月30日,利息为326595元,200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由含光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含光物业公司针对新城教育局的起诉答辩请求:驳回新城教育局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1、撤销其在2006年8月24日出具的还款计划;2、判令新城教育局承担小区的水、电某费,道某、绿某、公共建筑补偿费用,价值为3亩地的费用共计418.31万元,并由新城教育局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含光物业公司应否向新城教育局偿还欠款本息。因含光物业公司与新城教育局对北关正街X号的新城教育局住宅楼开始属于双方联建,由新城教育局投入联建资金,含光物业公司进行建设,此时新城教育局向含光物业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其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三,将双方的联建关系变更为由新城教育局职工办理购房款按揭贷款、含光物业公司提供担保并保证分3次将新城教育局的300万元预付款归还新城教育局。以上合同签订后,含光物业公司分别与新城教育局及108户职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新城教育局职工所购楼房已于2004年11月竣工。因此,含光物业公司在楼房竣工后向新城教育局出具的还款计划符合双方补充合同三的约定,符合双方实际情况。由于含光物业公司未在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欠款,故含光物业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于含光物业公司辩称其还款计划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出具的,无事实依据,对其辩称不予采纳,其反诉请求撤销还款计划亦不与支持。新城教育局请求含光物业公司支付其已投入的预付款(略).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2、含光物业公司反诉要求新城教育局补偿3亩地的费用约418.31万元,是否应予支持。如前所述,含光物业公司与新城教育局开始属于联建关系,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三之后,双方已将联建关系变更为含光物业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并将所建楼房销售给新城教育局职工,双方虽于补充合同三之后召开会议,商讨是否应补偿含光物业公司因小区的水、电某,道某、绿某、公共建筑等费用(价值约3亩地的费用),但双方并未形成补偿费用的书面协议,而在会议之后,含光物业公司即与新城教育局职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新城教育局职工的购房款,并在楼房竣工后给新城教育局出具了还款计划,以上一系列行为证明了含光物业公司与新城教育局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含光物业公司要求评估补偿费用所涉的3亩地价值,不予支持。故含光物业公司要求补偿3亩地费用的反诉请求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西安市X区教育局偿还欠款(略).2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西安市X区教育局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2元,反诉费9150元,鉴定费6439元,评估费33000元,共计77691元,由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承担62521元,西安市X区教育局承担15170元。

含光物业公司上诉称,由于设计规划的变更,被上诉人职工分配的住房从多层变更为高层。框架结构的高层比砖混结构的多层在造价、占地面积上均有较大增加,水电某某成本增加;2001年10月24日召开了协调会,双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了会议纪要。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内容某以看出,就该土地补偿问题,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补偿,被上诉人回应并承诺,就小区的水、电某、道某、绿某、公用建筑补偿一定的费用折合三亩地的费用。被上诉人局长王涛表示同意,说明上诉人补偿三亩地费用事宜,己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某形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并未形成补偿费用的书面协议及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就补偿费用折合三亩地的价值进行过协商,尽管在补偿单价的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仅价款约定不明确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三亩土地的具体价值。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新城教育局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2012年3月15日,含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评估申请书》称,因双方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中,对补偿费用以三亩地折价为准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补偿单价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原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故申请对《会议纪要》签订时涉案住宅用规划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价值。

本院认为,《联建合同》约定,由新城教育局投资含光物业公司为其建设X号砖混楼、X号剪力框架楼共136套。X号砖混楼的价格为1230元3、X号剪力框架楼的价格为1440元3。《补充合同三》约定,新城教育局放弃原X号高层住宅楼,双方同意将原X号砖混楼(现称X号楼)改为高层剪力框架楼并以建筑面积1800元3投资。之后,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是:联建合同约定的二栋楼变更为一栋剪力框架楼的13-X层,购买的户数由原来的136户减少为108户,价格由原来的剪力框架楼X元3增加为1800元3。本案审理期间,含光物业公司亦未提供框架结构的高层比砖混结构的多层在造价、占地面积、容某、水电、绿某成本方面增加的证据,故含光物业公司因设计变更成本增加要求补偿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001年10月24日双方召开了协调会,形成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审查会议记录的内容,就该土地补偿问题,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补偿,被上诉人副局长张伟表示,可以就小区的水、电某、道某、绿某、公用建筑补偿一定的费用,按原砌墙所占三亩地的费用折合,局长王涛在刘兴国发言后表示同意,但同意的具体内容某明确。会议纪要中关于土地补偿问题重申了张伟的观点,但表明以后另议。结合张伟、王涛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双方曾为补偿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并确定为以后另议,含光物业公司在原审及本院审理期间未曾提供双方之后就补偿问题再议并形成书面协议的证据,且在协调会之后,含光物业公司即与新城教育局职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新城教育局职工的购房款,并在楼房竣工后给新城教育局出具了还款计划,因此,含光物业公司要求评估补偿费用所涉的3亩地价值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含光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亦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72元,由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翠萍

审判员王小凤

代理审判员赵顶峰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