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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张某,为被告张某的一栋七层楼房进行粉刷工程,由于架板断裂摔下至地面,受伤后住院治疗31天,花费住院费15427元和其他经济损失6万余元,后因二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医疗、伙某、误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于2012年12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伤残补助费、误某、医疗费、伙某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29000元(含已付11000元),其余诉请原告王某予以放弃;

二、由被告张某于2012年7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伤残补助费、误某、伙某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其余诉请原告王某予以放弃;

三、双方为此事不再追究对方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龙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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