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潘某某与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亮,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9月30日,潘某某立下欠条确认欠卢某某石灰款(略)元,在同年10月15日已还款(略)元,承诺余款在2004年前归还。2004年3月23日,潘某某还款3000元,尚欠(略)元。2004年4月14日,卢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某支付(略)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卢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卢某某与潘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潘某某向卢某某购买石灰后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应负清还货款的责任。卢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卢某某支付货款(略)元。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潘某某承担。

上诉人潘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潘某某与卢某某、卢某满三人原合伙经营石灰膏,后经三方协议解除合伙关系。因没有收回合伙期间的债权,卢某某、卢某满的应得款不能在散伙时支付,故由合伙组织出具欠据,并约定未收回的债权由潘某某负责追收。经努力,收回了部分债权,并分别向卢某某、卢某满支付。后经三方协商,未追回的债权由潘某某追收,卢某某、卢某满的应得款由潘某某立下欠据,由潘某某支付。2003年11月间,卢某某、卢某满追款过急,潘某某被迫将所有的货车抵偿部分欠款,但没有订立书面协议。现卢某某、卢某满同时起诉追回欠款,卢某满在诉讼中不承认货车抵给了他,辩称是抵给了卢某某,由卢某某控制使用,但货车确实已抵给了他们中的一人,应抵扣欠款。从卢某满的辩解中可证实货车抵给卢某某,应从总欠款(略)元中扣减(略)元,尚欠6700元。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潘某某对其上述陈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购买汽车发票及车辆保险单、一审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答辩状,用以证实其上诉所提。

被上诉人卢某某答辩称:潘某某称卢某某收取了汽车不是事实。潘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略)元,之后支付了(略)元,尚欠(略)元。若卢某某已收取潘某某的汽车,潘某某没有理由不要求扣除汽车的款项。

被上诉人卢某某对其上述陈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欠条,据以认为欠条由潘某某书写,潘某某确认欠款总额为(略)元,在扣除(略)元后实际欠款额为(略)元。

经质证,对于卢某某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潘某某认为潘某某与卢某某、卢某满三人合伙经营时间较长,在散伙后由潘某某负责追收债权,将追收的款项交给卢某某、卢某满,欠条上的(略)元实际上是卢某某书写仍未确认的款项。卢某某对潘某某提供的证据,认为这(略)元款项在潘某某出具欠条前已扣除,若潘某某在2003年11月份将汽车交付给卢某某,不可能没有要求卢某某开具收据或在欠条中加注。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卢某某提供的欠条,由于没有当事人签名,潘某某又予以否认,故不予认定。而潘某某提供的四份证据中,只在答辩状中提出以车抵款的抗辩,但这仅是潘某某单方陈述,卢某某不确认,再结合潘某某在2003年9月30日所立的欠条,如潘某某还款,就会在欠条中加注,现潘某某主张其在2003年11月将汽车抵给卢某某,但在欠条中并未注明,也没有要求卢某某出具收据,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认定潘某某在2003年11月将汽车抵偿给卢某某。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定了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某欠卢某某(略)元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由于潘某某在二审中的举证未能证实其上诉所提,故对其上诉,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梁碧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