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某与陆某某房屋搬迁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30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陆某某因房屋搬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市X路X号房屋(又称德政中路高华里X号房屋)是原告的产业。原告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屋其中首层、二楼部分已由被告户租住多年,现原业权人本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由被告清交租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家庭成员虽已另购有住房,但由于面积较少,难以接纳被告入住,故原告应酌情延长一段时间给被告自行找房搬迁。被告在租住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加建厕所是因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需要,而且实际使用多年,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补偿依据不足,但原告自愿补偿被告加建厕所的折旧费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在承租房内自搭阁楼,因原告不同意承顶,被告搬迁时应自行拆除,但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据此,原审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户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搬迁,将本市X路X号房屋(又称德政中路高华里l号房屋)其中首层前厅、二楼后房、连厨厕腾空交还原告(同时自行拆除阁楼,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原告应在被告搬迁之日向被告支付加建厕所折旧费664.5元。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0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按221.50元计。之后按上述标准逐月向原告支付租金至搬迁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崔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于二十多年前经业主同意在讼争房屋搭建阁楼使用,其搭建楼阁的费用已由上诉人支付,同时在阁楼搭建后,业主多年来一直对上诉人所搭建的楼阁收取租金,此举可见该阁楼的所有权属业主,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在腾空房屋之日拆除阁楼,且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显然对上诉人人不公平。再者,讼争房屋所搭建的阁楼是上诉人与其昔日同屋人共同搭建,双方阁楼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加上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结构的稳固性差,故原审判决书中要求其拆除阁楼,且不损坏房屋结构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二、讼争房屋使用年限已超过50年,在漫长的使用过程中难免要进行大大小小的修缮才能维持该房屋的使用价值,以及保证承租人的人身安全。而多年来上诉人一直承担着该类费用,故上诉人并不完全同意判决书所说对房屋修缮是上诉人为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讲法。而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本应对房屋负上维修的责任,故应酌情在经济上给上诉人作出补偿。三、上诉人现居房屋现为业主陆某某所有,但在2003年12月31日后,原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的凭据,且上诉人在2003年12月31日后依旧缴纳租金。为保证上诉人合法权益,要求被上诉人按国家规定与上诉人补签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便上诉人以此作为支付房租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且要求业主暂时返还2003年12月31日后上诉人所支付的租金,待以上合同办妥生效后再返还给业主。四、上诉人年纪老迈,每月以退休金维持生计,加上家庭成员下岗、失业,家庭经济状况并不理想,若迁出讼争房屋后恐难以承担再高的租金,造成生活困境。综上所述,故上诉请求:1、免除上诉人在搬出之日同时拆除阁楼的责任,同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垫付的阁楼搭建费用。2、要求被上诉人酌情返还上诉人多年来所承担的房屋修缮费。三、要求被上诉人按国家规定与上诉人补签房地产租赁合同,要求被上诉人暂时返还2003年12月31日后上诉人所支付的租金,待新的租赁合同办妥生效后再交纳给被上诉人。四、要求在上诉人腾空房屋后,得到被上诉人另行提供住房安置一年。五、免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案件受理费的责任,本案上诉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陆某某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市X路X号房屋(又称德政中路高华里X号)是被上诉人于2004年1月9日受原产权人陆某环赠与所得的产业。该屋其中首层前厅及二楼后房由上诉人户租住。上诉人租住期间,自行在屋内搭建阁楼、加建厕所及作居住性的一般装修。该屋曾由房管部门代管至1983年发还业权人自行管业,原产权人陆某环与上诉人于2003年2月25日签订了最后一期租赁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租上述房屋一、二楼部分44.3平方米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1.50元等。上述合同期限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继续签订租约,但上诉人仍向被上诉人交纳租金至2004年2月止。

原审另查明,上诉人户在讼争房屋实际居住4人,有户籍登记5人,上诉人的儿媳妇另购得本市荔湾区X路迪龙里X号603房(建筑面积25.50平方米)的房改房。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表示不同意承顶上诉人搭建的阁楼及装修,但愿意补偿上诉人加建厕所的折旧费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

另查明,讼争房屋于2004年3月26日经广州市东山区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严重损坏房,该所鉴定意见认为讼争房屋因使用时间较长,各构件均有老化现象,为安全起见,应尽快作修建或拆除重建处理。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坚持认为其搭建阁楼是经原业主口头同意,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确认,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产业,被上诉人依法对该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没有搬迁去向,判决上诉人在讼争房屋暂住6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住房再安置其一年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应指出的是,现讼争房屋已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需要修建或拆除重建,故上诉人虽可在该房屋暂住6个月再迁出,但仍应尽快迁出,以免因房屋年久失修倒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及财产损害。

关于上诉人要求补偿搭建阁楼及返还房屋修缮费用问题。由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搭建阁楼已经业主同意,且其对阁楼已使用多年,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不愿意承顶阁楼情况下,判决上诉人自行拆除并无不当;对于房屋修缮费用,上诉人就此问题没有提供证据,亦没有提起反诉,故其要求被上诉人酌情返还修缮费用亦依据不足。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补偿阁楼及修缮费用均没有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要求重新签订租期届满后的租约并退还该段时间已交纳租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虽已届满,但上诉人仍有使用租赁物情况下,有权向上诉人收取租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被上诉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被上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重新签订租期届满后的租约并退还该段时间已交纳租金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东星

审判员郭某红

代理审判员杨玉芬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林璐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