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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复审委第三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州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闵磊,北京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科学城香山路X号副楼第三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致煌,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某。

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京信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桑瑞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磊、朱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毛t,第三人桑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致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京信公司就第(略).X号、名称为“排气管式基站天线”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某:

一、关于证据

证据1-8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某,证据1-8可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和第3页最后一段中有如下记载“开关部件2的开关21一端与常闭顶杆13相接”,“本实用新型使用时,转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常闭顶杆13向下运动,副弹簧12被压缩,燃料从进气接头11进入,后经杆轴向平面131与进气接头11形成的空间流入阀芯部件7内”。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以上文字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1的描绘可确定,开关部件2整体上大致为圆柱体,开关座21为圆柱体外表面上的逐渐伸出的突出部,当转动开关部件2时,常闭顶杆13的顶端被开关座21的外表面抵顶着向下移动,压缩副弹簧12,从而打开本专利的气相稳压装置的流路。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开关部件2的结构并实现开关部件的功能。因此,对于京信公司关于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某丙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开关部件与进气部件相接,开关部件又与阀芯部件相接”,开关部件的动作能够打开或关闭进气部件中的流体通路;而证据1中开关部件与调压部件相接,不与进气部件及阀芯部件相接,开关部件的动作在阀体内阻断流体通路,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的开关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工作原理不同。

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副阀体上有一通孔,通孔与调压部件相通,又与大气相通”,能够在海拔高度变化或环境温度变化导致大气压力变化时使调压部件带动阀芯部件7的顶杆71轴向移动,从而改变燃料进入量,能够解决燃料燃烧不稳定的技术问题;证据1的上阀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阀体)上设有通孔,该通孔的作用是当输出压力偏高时,使流体通过该通孔溢出,因此两通孔的位置和作用不同。

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调压部件装在副阀体上,而证据1中调压部件装在上阀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阀体)上,因此两阀的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不同。

证据2、证据3及证据4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a、b两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京信公司诉称:一、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一端与常闭顶杆13相接,本实用新型使用时,转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常闭顶杆13向下运动,副弹簧12被压缩,燃料从进气接头11进入,后经杆轴向平面131与进气接头11形成的空间流入阀芯部件7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无法看出开关部件2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本专利的结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第X号决定认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3点区别技术特征:a、证据1与本专利的开关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工作原理不同。b、证据1与本专利中通孔的位置和作用不同。c、证据1与本专利中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不同。原告认某证据1中的开关部件与本专利中的开关部件是等同的;证据1与本专利中的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是相同的,都是安装在副阀体上。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副阀体上有一通孔,通孔与调压部件相通,又与大气相通”。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公开了“阀体中波纹管的外腔(D)由导孔(16)与外界大气相通,使波纹管运动时不受D、E腔内的压缩空气的阻力影响”,其技术效果也是为了部件与大气相通,使得部件上的压强与大气压强保持相同,起到稳压作用。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燃气混合阀,上膜片(3)上侧通过通孔(14)与大气相导通。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相通部分的压强与大气压强保持相同,起到稳压作用。将证据1与证据3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上阀体(4)上设有一与外界大气相通的通孔,其技术效果也是为了部件与大气相通,使得阀芯和阀芯座间阀口的开度能随水汽样品的压力流量变化而自动调节,达到保持水汽样品流量恒定的目的。将证据1与证据4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二、第X号决定认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机械动力研究所述称:第X号决定事实认某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星箭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为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气相稳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略).5,申请日为2007年1月9日,专利权人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十一研究所、宁波星箭航天机械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气相稳压装置,包括主阀体(3)、阀芯部件(7)、副阀体(5)、开关部件(2)、进气部件(1)、出气部件(4),主阀体(3)内有阀芯部件(7),进气部件(1)置于主阀体(3)一端,开关部件(2)装在主阀体(3)上,开关部件(2)与进气部件(1)相接,开关部件(2)又与阀芯部件(7)相接,副阀体(5)装在主阀体(3)上,出气部件(4)与副阀体(5)连接,其特征在于还有调压部件(6),调压部件(6)装在副阀体(5)上,并与阀芯部件(7)一端相接,所述的副阀体(5)上有一通孔(52),通孔(52)与调压部件(52)相通,又与大气相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相稳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压部件(6)由调压旋钮(61)、上弹簧座(62)、下弹簧座(64)、膜片(65)、顶板(66)、套筒(67)构成,套筒(67)在主阀体(3)上,膜片(65)置于套筒(67)与副阀体(5)间,顶板(66)在套筒(67)内并与阀芯部件(7)相接,且顶板(66)位于膜片(65)的下平面上,在副阀体(5)内依次有下弹簧座(64)、上弹簧(63)、上弹簧座(62);下弹簧座(64)位于膜片(65)的上平面,调压旋钮(61)与副阀体(5)螺纹连接,且调压旋钮(61)的一端位于上弹簧座(62)上;所述的套筒(67)上有径向孔(671),所述的主阀体(3)上有轴向通孔A(32),所述的副阀体(5)上有轴向通孔B(51);径向孔(671)经轴向通孔A(32)与轴向通孔B(51)相通,轴向通孔B(51)与出气部件(4)相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气相稳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气部件(1)是由进气接头(11)、常闭顶针(13)、副弹簧(12)构成,进气接头(11)与主阀体(3)一端由螺纹紧固连接,进气接头(11)内是套有副弹簧(12)的常闭顶杆(13),常闭顶杆(13)一端紧压在开关部件(2)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气相稳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气部件(4)是由出气接头(43)、节流孔板(42)、出气滤网(41)构成,节流孔板(42)、出气滤网(41)依次在出气接头(43)内,出气接头(43)与副阀体(5)由螺纹紧固连接,出气接头(43)上有轴向孔(431),轴向孔(431)与轴向通孔B(51)相通。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气相稳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芯部件(7)是由阀套(73)、阀芯(72)、阀芯弹簧(74)、顶杆(71)构成,阀套(73)与主阀体(3)紧固连接,阀套(73)内有阀芯(72),在阀芯(72)中有上不通孔(721)和下不通孔(722),在阀芯(72)的下不通孔(722)内有阀芯弹簧(74),阀芯弹簧(74)另一端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上,在阀芯(72)的上不通孔(721)内是顶杆(71),顶杆(71)又与阀套(73)的内通孔(731)动配合,顶杆(71)一端与调压部件(6)的顶板(66)相接。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相稳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气接头(11)与常闭顶杆(13)连接处有杆轴向平面(131)。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气相稳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杆轴向平面(131)有4个。”

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至第3页第2行记载“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一端与常闭顶杆13相接,常闭顶杆13经副弹簧12装载进气接头11的另一端,在进气接头11与常闭顶杆13连接处有杆轴向平面131,杆轴向平面131有4个”。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1至3行记载“本实用新型使用时,转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常闭顶杆13向下运动,副弹簧12被压缩,燃料从进气接头11进入,后经杆轴向平面131与进气接头11形成的空间流入阀芯部件7内”。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记载“当海拔高度变化时或大气温度变化时,因通孔52与大气相通,使作用在膜片65上的上弹簧63与大气压力之和改变,膜片65动作,经顶板66带动顶杆71轴向微动,改变了进入底空心圆柱体31的燃料量”。

2010年3月8日,京信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并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3作为证据。

证据1系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5月19日。证据1公开了一种气动减压二位二通组合阀,其所要解决的是二位二通截止阀与减压阀单独使用导致的操作不便、在控制面板上占地大、安装复杂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提供上述集二位二通截止阀与减压阀为一体的组合阀。该组合阀包括由阀盖14、上阀体25、下阀体X组成的阀体;上阀体25连通进气管路,下阀体5连通出气管路接头8;阀体中有可在阀体内上下限位滑动的长阀芯13,长阀芯13内圆滑配缸套7,并且当长阀芯13处于高位时,设置在阀体内的气路与进气和出气管路连通,当长阀芯13处于低位时,进出气路截止;手轮18体内装有带阀盖19的调节螺钉20,手轮18旋转时同时转动调节螺钉20,可改变缸套7内的定值弹簧22的压力;定值弹簧22另一端靠在活塞26端面上,活塞26有在其中滑动的带有溢流孔的活塞杆27;下阀体5底部装有由螺塞2、密封圈3、平衡弹簧4、短阀芯X组成的减压结构。

该二位二通组合阀的工作原理是:当输出压力偏高时,活塞26向上抬起,气流经活塞杆27中心小孔溢出,使气压下降;输出压力偏低时,活塞26向下打开阀芯1,扩大缝隙29,使输出气流压力回升。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略)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7年10月14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直接作用式波纹管减压阀,其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的减压阀灵敏度低以及减压阀阀后压力的稳定性差的技术问题。该直接作用式波纹管减压阀包括阀体7,中阀体22,阀盖19和阀瓣4;阀杆3穿过嵌在中阀体22上的导套25;进气口和出气口都设置在阀体7上;上波纹管15和中焊接盘14设置在中阀体22中,并与阀杆3一端相接,且阀杆3的另一端连接阀瓣4;中阀体22的侧面和下面分别设有一个通孔。下波纹管的内腔E和上波纹管的外腔D由导孔13连通。上波纹管的外腔D由导孔16与外界大气相通,使上下波纹管在运动时不受D、E腔内的压缩空气的阻力影响;阀体7的腔B与中阀体22中的腔C经由导管20连通,因此腔C中的压力与腔B中的压力P2相同。

该直接作用式波纹管减压阀的工作原理是:由于中焊接盘的面积S2与阀瓣4上部的面积S3之和大于阀体阀座通道的截面积Sl,因此当B、C腔的压力上升到一定值时,阀瓣4在通道处产生足够的密封力,从而阻断介质通路;当阀后压力下降时,密封力减小,阀瓣4打开通道,介质能够进入B、C腔,达到新的平衡。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燃气发动机的气体混合阀,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通用小型燃气发动机的气体混合阀机械配合性差、可靠性不高、控制欠稳定、容易引发机械故障的技术问题。该气体混合阀由减压稳压装置、安全停气装置、机械调速装置构成;减压稳压装置包括设置在阀体19上的燃气进口17、由燃气进口17延伸进入阀体19的燃气通道16a、设置在燃气通道16a另一端的密封块24,一端连接密封块24另一端连接推杆20的摇臂杠杆6,推杆20的基部设置在下膜片8上,下膜片8下方设置下膜片弹簧7,下膜片弹簧7的基部设有调整螺栓9和锁紧螺母10,其中调整螺栓9和锁紧螺母10能够调整下膜片室18内的燃气压力,达到减压、稳压的目的;安全停气装置中,燃气通道16b连通下膜片室18和膜杆滑道2,膜杆滑道2内设有膜杆21,膜杆21的基部设置在上膜片3上,上膜片3下方设有上膜片弹簧4,上膜片弹簧4设置在弹簧基座5上,上膜片3下侧与阀体19之间构成上膜片室22,真空通道13将上膜片室22与汽缸23连通,通孔14将上膜片室22与大气连通。

该气体混合阀的工作原理为:当启动发动机时,汽缸23产生一定的真空度,通过真空通道13使上膜片室22气压下降,从而上膜片3受上侧大气压力的作用而被吸下,带动膜杆21下移,使燃气通道16b打开,燃气进入喉管1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气。

京信公司认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关于开关部件2的描述不清楚,从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都无法看出开关部件2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因此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动力机械研究所和星箭厂,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4月6日,京信公司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4—证据8。其中证据4为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证据4公开了一种减压恒流阀,其所要解决的是手动调节阀不但麻烦费力,而且根本无法及时恒定样品流量、压力的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随水汽样品的压力、流量变化而自动调节阀口开度,保持水汽样品出口流量恒定。该减压恒流阀包括:下阀体1,上阀体4,进口13,出口2;下阀体1内设有阀芯12、阀芯座3和复位弹簧14;进口13置于下阀体1的一端;上阀体4安装在下阀体1上;出口2设置于下阀体1的另一端;手柄7通过螺纹连接到上阀体4上的调节螺杆6;主弹簧5套装在调节螺杆6上;压套9的两侧分别支承主弹簧5和膜片10;膜片10与阀芯12一端相接;上阀体4上有一通孔,该通孔与调压部件相通,又与大气相通。

该减压恒流阀的工作原理为:当水汽样品压力变化或者阀门出口处2流量增加时,阀口处的流阻也随之变大,阀体下腔压力同时增大,阀芯12上移,减小阀口开度,减少阀门出口处2的流量;反之则相应地增加阀门出口处2的流量。

京信公司认某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7相对于证据1、证据4、证据6和证据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010年5月13日,口头审理举行,京信公司和动力机械研究所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京信公司明确了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1)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证据1与证据2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4)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证据6结合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5)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证据7结合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6)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证据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7)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证据6和证据8结合破坏权利要求6和7的创造性。动力机械研究所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各无效宣告理由分别陈述了意见。

2010年9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发表如下意见:

1、专利复审委员会称动力机械研究所和星箭厂为本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其在第X号决定中未列明星箭厂系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笔误。对此,动力机械研究所予以认某。

2、京信公司表示对第X号决定认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有异议,京信公司认某其中的特征a、c均已被证据1公开。

3、京信公司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均认某证据1中的进气部件系指证据1附图1中P0所指部件。

4、京信公司认某本专利中的阀芯部件7包括部件71、72、73,其中部件73是阀套,证据1中的缸套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套73,缸套7的下部与活塞配合,所以证据1中的阀芯部件包括缸套。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长阀芯与缸套有连接关系,而第X号决定已认某证据1中的长阀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关部件,故证据1中的开关部件与阀芯部件相连接。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某,证据1中的缸套7是调压部件的外壳,不是阀芯部件的外壳。

5、京信公司表示对第X号决定认某证据1中的调压部件安装在上阀体上,证据1中的上阀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阀体不持异议。

6、京信公司表示如其当庭陈述内容与起诉状中的意见不一致,则以当庭陈述内容为准。

另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十一研究所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的下属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为“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十一研究所”系内部使用名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某:

一、关于法律适用

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如无特别注明本判决中所指“《专利法》”均为2001年《专利法》。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

原告主张某丙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无法看出开关部件2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本专利的结构。对此本院认某,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和第3页最后一段中有如下记载:“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一端与常闭顶杆13相接”,“本实用新型使用时,转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常闭顶杆13向下运动,副弹簧12被压缩,燃料从进气接头11进入,后经杆轴向平面131与进气接头11形成的空间流入阀芯部件7内”,在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开关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并且对开关部件的功能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和公知常识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其实施技术手段,能够理解开关部件2的结构并实现开关部件的功能,从而实现本专利,因此原告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问题

1、第X号决定认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a、c是否已被证据1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原告认某,证据1中的进气部件系指证据1附图1中P0所指部件,因此长阀芯与进气部件连接,证据1中的长阀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关部件,故证据1中的开关部件与进气部件相连。本专利中的阀芯部件7包括部件71、72、73,其中部件73是阀套,证据1中的缸套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套73,缸套7的下部与活塞配合,所以证据1中的阀芯部件包括缸套,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长阀芯与缸套有连接关系。本院认某,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P0所指部件为进气部件,其连接在上阀体25上,但并不与长阀芯13连接,因此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开关部件与进气部件相接”并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中的活塞26、活塞杆27、平衡弹簧4、短阀芯1及缸套7均位于上、下阀体内部,且这些部件相互配合起到阀芯的作用,且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缸套7与长阀芯连接,证据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开关部件与阀芯部件相接”,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的认某存在瑕疵,但由于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开关部件与进气部件相接”未被证据1公开,因此被告的该点认某并不影响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京信公司当庭表示对第X号决定认某证据1中的调压部件安装在上阀体上,证据1中的上阀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阀体无异议,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某,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调压部件装在副阀体上,即证据1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不同,区别技术特征c未被证据1公开。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原告认某,证据2中公开了“阀体中波纹管的外腔(D)由导孔(16)与外界大气相通,使波纹管运动时不受D、E腔内的压缩空气的阻力影响”,其技术效果也是为了部件与大气相通,使得部件上的压强与大气压强保持相同,起到稳压作用。证据3公开了一种燃气混合阀,上膜片(3)上侧通过通孔(14)与大气相导通。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相通部分的压强与大气压强保持相同,起到稳压作用。证据4公开了上阀体(4)上设有一与外界大气相通的通孔,其技术效果也是为了部件与大气相通,使得阀芯和阀芯座间阀口的开度能随水汽样品的压力流量变化而自动调节,达到保持水汽样品流量恒定的目的。因此将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1与证据3或证据1与证据4分别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院认某,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副阀体上有一通孔,通孔与调压部件相通,又与大气相通”,其中通孔所起的作用是,能够在海拔高度变化或环境温度变化导致大气压力变化时使调压部件带动阀芯部件的顶杆轴向移动,从而改变燃料进入量,解决火炬在不同海拔地点使用燃烧不充分的问题,而证据2、3或4中的通孔都是使部件外部与内部的压力统一为大气压力,证据2、3或4中并不存在不同海拔地点使用装置时由于大气压力不同需要调节燃料进入量的技术问题,且通孔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也即证据2、3或4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原告的该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院认某,权利要求2-7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原告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某丙不成立,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山京信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昕

人民陪审员郭艳芹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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