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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等故意伤害,彭某等聚众斗殴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别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陈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某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乙因要求与被告人陈某恢复男女朋友关系遭到拒绝后殴打了陈某。陈某将被王某乙殴打的情况告诉了其男友被告人彭某。6月28日凌晨,彭某遂纠集了被告人王某己、李某、被害人易x及李某、张某庚、肖某某、朱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市X区X街桂香网吧附近殴打了王某乙。王某乙被打后怀恨在心,便打电话约陈某一方的人于当晚在桂香街桂香网吧门口决斗,陈某、彭某表示同意。王某乙遂纠集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以及邱晓斌、王某旺、“铁牛”“胜荣”(均另案处理),准备了七把砍刀与二根磨刀棒至桂香街。彭某一方也纠集了王某戊、王某己、李某、易x等十余人准备与王某乙等人打架,后因陈某一方见王某乙等人带刀害怕未赴约。同月29日,王某乙再次约陈某、彭某等人在桂香网吧门口决斗,陈某一方表示同意。当晚,王某乙再次纠集了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各持一把砍刀至桂香街。彭某、陈某亦纠集了王某己、王某戊、李某、易x、李某、张某庚、肖某某、朱某、龙君、林某等12人到其租住处桂香街准备打架。期间,双方经李x撮合同意和谈,彭某、王某己各持一根镀锌管与陈某到约定地点与王某乙一方和谈,王某戊、李某、易x等人持镀锌管躲藏在谈判地点附近。当晚23时许,双方碰面后,王某乙因恐中对方的埋伏遂喊了声“打”,于是双方各持械在桂香街X村X号楼南侧通道内互殴。陈某见双方互殴就逃回租住处。互殴中,王某乙持砍刀与彭某持镀锌管对打中砍伤彭某,王某戊、李某、易x三人持镀锌管围打王某丁,王某丙持刀砍中龙君手臂后即上前帮忙王某丁并砍中李某背部,而王某丁则持刀砍中王某戊手臂。王某戊、李某、易x三人见势不妙逃跑。逃跑中,易x摔倒在“光发”水果店门口,被赶至的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三人持刀围殴砍中头、手臂、大腿等部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丁持刀与王某己持镀锌管互殴数下,后王某己逃跑,王某丁追至浦下菜市场附近因追不上就回自己的暂住处。李某、张某庚、肖某某、林某、朱某等人在打斗中见对方持刀即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易x系被锐器砍切右大腿致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王某戊损伤为轻伤;龙君、彭某、王某乙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丙于2010年7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丁于2010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易x系农村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定辉、彭某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xx(报案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9日23时40分,他在自己家桂香新村看见楼下有几个人持镀锌管、西瓜刀打架,在一水果店门口有一个人躺在地上,身上流着血,地上也有一滩血,旁边跪着一个人在哭喊着,他见状就马上报警。因为这些人打架,附近的居民没有安全感,晚上都不敢出门。

2、证人林xx(桂香新村光发水果店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29日23时30分许,其在水果店内看电视,突然听见店门口前面小巷内教堂方向传来打架声音,有人大喊大叫,还听见铁器撞击的声音。其站在店门口看到小巷内教堂方向有两伙人约十几人在打群架,三四个拿砍刀,七八个拿镀锌管,很混乱。有三四个拿镀锌管的人往其水果店方向跑,后面追着一个拿刀的,快追到水果店门口时,那三四个人就和拿刀的人对打,这时从T型路口方向又追过来一名持砍刀的男子朝那三四个持镀锌管的男子乱砍,那些男子就四处逃窜,其中有一名男子跑到其水果店门口,由于路面不平被绊倒在地,两名持刀的男子就冲向该男子,这时从教堂方向又跑来一个拿着砍刀的男子,三名拿刀男子朝倒地男子身上乱砍,每人大约砍五六刀,砍的比较用力,都是站在倒地男子脚的一侧砍的。该男子浑身是血,倒在血泊中。林某发经相片辨认,王某丙就是持砍刀的头发较短的男子,被害人易x就是被砍倒在地的男子。

3、证人黄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与王某乙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分手了。2010年6月27日晚12时许,陈某告诉彭某其被王某乙打了,彭某就提议要教训王某乙。后彭某纠集了林某、肖某、易x、王某己等人。陈某以请王某乙吃饭为由将其骗到桂香街万嘉超市门口,王某己持握力棒殴打王某乙,其他八个男的对王某乙拳打脚踢。同月28日14时许,陈某将王某乙要约他们打架告诉彭某。当晚,彭某纠集了易x、王某己、李某等十余人准备与王某乙等人打架,后来看到王某乙也叫了八个人,并且可能有带刀,而不敢打。同月29日,王某乙再次约陈某当晚在桂香网吧门口打架,彭某提议买镀锌管,并与李某一起购买了15根。李xx提出要与对方讲和并去桂香街找王某乙。过了半个小时,李xx打电话给陈某说王某乙同意和解,只要彭某等人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就可以了,并叫陈某、彭某、王某己下楼讲和,其他人不要下来,也不要拿工具。通完电话后彭某他们就开始商量怎么下楼。后他们这方十个男的就手持镀锌管下去了。她在阳台上听见有人喊了一句打,后就听见打斗声,王某乙一方四个人持砍刀与持镀锌管的他们这方互相追逐对打。她看见王某丙持刀追易x,砍了易x的右腿,易x倒在地上,后又持刀朝易x身上乱砍,接着王某乙也跑过来朝易x身上砍,紧接着又有一个穿暗色衣服的人持刀砍易x。他们三人站在易x脚的方向围着砍易x。她与陈某赶紧下楼,看见易x倒在水果店门口,浑身是血。其与王某丙以前吃过几次饭,打过麻将,打架时,他穿黑色T恤。黄欢欢对王某乙、王某丙以及本方人员被害人易x以及彭某、陈某、李某、王某己、王某戊等人进行了相片辨认。

4、证人李x(曾用名李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27日,陈某的前男友王某乙找到陈某想要和好,陈某没同意,王某乙就打了陈某。陈某告诉现男友彭某,彭某就纠集了十余个人于当晚殴打了王某乙。6月28日晚,彭某一方的人有在租住处谈论要与王某乙打架的事,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打起来。6月29日,王某乙打电话给陈某约彭某等人打架,当晚彭某、王某己、李某、李某、朱某、肖某某、张某庚、龙君、王某戊、林某在桂香新村其租住处准备与王某乙打架,22时30分左右,彭某、李某还买了镀锌管回来。23时许,她怕双方打架,就自己下楼到“桂香网吧”门口找王某乙等四名男子讲和,王某乙同意和解,要求彭某等人要当面和解并赔偿医药费。她就打电话叫彭某、陈某、王某己不要带工具下楼。后她接陈某的电话让她带王某乙等四人到桂香新村X栋的楼下即东门基督教堂那边。当走到水果店附近时,隐约看见彭某、王某己等十几个人已经下楼,王某乙可能看见彭某一方下来了十几个人,边走边说“当心”,当其带着王某乙等4人快到楼下楼梯口附近时,王某己上前拉她并骂她说“关你啥事,你瞎参和什么”,王某乙可能认为中了埋伏就拔出砍刀并喊“打”,后双方就开始互殴。她看见他们这一方都拿着镀锌管。王某己与对方一名男子对打几下后就跑走了,后她又看到易x倒在水果店门口被二名男子用砍刀砍的浑身是血,就赶紧打120急救电话。他们这一方的李某、王某戊、彭某、龙君都有受伤。李x对王某乙、王某丙以及本方人员被害人易x以及彭某、陈某、李某、王某己、王某戊等人进行了相片辨认。

5、证人曾xx(卤味摊主)、易xx(大排档摊主)、方xx(家电维修店员工)、陈xx(桂香新村保安)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9日23时许,有几名男子持镀锌管、砍刀在桂香街打架,后有一名男子被人用刀砍伤倒在水果店门口。这件事让他们觉得没有安全感。曾xx还证实2010年6月27日12时许,其在摊位做生意突然看到一年轻男子从桂香街方向跑出来经过其摊位之后穿过塔头路往/t尾街方向跑,后面有七八名男子追。曾xx经相片辨认,确认陈某案发当晚有在现场。

6、证人方xx(胜意五金店店主)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9日晚22时许,有二名男青年到她店里购买了15根60公分长的镀锌管。

7、证人林x(福建省立医院急救部医生)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9日23时许,他们接到医院的指令出诊到福州市X区X街,后发现有二人受伤,其中一名伤势严重,眼睛无神,呼吸、心跳很弱,已经不会说话。另一名也流了很多血。伤重的那个人后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证人陈xx(阿瓦山寨厨师长)的证言,证实他手下的几个厨师因为参加2010年6月29日桂香街打架都走了,他安排谭x厨师住进参与打架的人住过的单位宿舍,后谭x告诉他住进后发现了几根镀锌管与生锈的菜刀,打扫卫生时都扔掉了。

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福州市X村X座提取到一个长约35公分、宽7公分黑色尼龙布刀套,二个长约20公分,宽7公分黑色尼龙布刀套。

10、福建省立医院病历、急救中心抢救室护理记录单,证实被害人易x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榕晋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件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公安机关在距离光发水果店大门南面处地面上发现有1.05×0.7m2大小的血泊,在案发现场地面提取了五处血迹、八根长60cm、直径2cm的空心铁管,在其中三根铁管上提取了三枚血迹。

12、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2010)第X号关于易x死亡案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易x的左额顶部、肩某、腿部等处有十五处创口,创周未见表皮剥脱,创壁光整,创角锐利,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系锐器砍切作用所致;易x右大腿上段创口致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为死亡原因,该创口为致命创。结论:易x系被锐器砍切右大腿致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3、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正中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B333、B329、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戊、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龙君、彭某、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1、X号血迹系被告人王某戊所留的似然比率为9.95×1022;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2、X号血迹以及铁管上提取的X号血迹是被告人李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10×1016;案发现场血泊、铁管上提取的1、X号人血是被害人易x所流的似然比率为6.83×1019。

15、通话清单,证实王某乙的手机(略)和陈某手机(略)于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通话情况。

16、抓获经过、投案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丙于2010年7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丁于2010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17、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易x及其父母亲易定辉、彭某莲的身份情况,易x系农村户口。

18、同案人林某、朱某、龙君、肖某、李某、张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27日晚,陈某告诉彭某她被王某乙打了,彭某就纠集了林某、易x、王某己等人商议报复。陈某将王某乙骗到桂香街万嘉超市,王某己持臂力棒殴打王某乙头部,其他男的对王某乙拳打脚踢。6月28日,王某乙发短信给陈某约他们这方的人打架。他们看到王某乙带了七个人,并且有带刀,怕打不过而没有下去打架。6月29日晚,陈某告诉他们王某乙又打电话约打架,对方已经在桂香街网吧门口等,还说如果不打明天就见到他们一个打一个。彭某提议并与李某去购买15根镀锌管准备打架。过了半个小时,李xx打电话给陈某说王某乙同意和解并叫王某己、彭某、陈某下去谈判。彭某、王某己就带了镀锌管与陈某先下去,其他人也带上镀锌管一起下去躲在巷子两旁。他们看到王某己去拉李xx,王某乙就拿出刀准备砍王某己、彭某,他们也持镀锌管冲上去准备与对方斗殴。后他们见王某乙等人持刀砍就跑走了。他们看到易x被对方的人砍倒在地,李某、王某戊、龙君、彭某也被砍伤。朱某、李某还证实王某乙持刀砍易x。朱某、李某、肖某、张奇、林某对王某乙进行了相片辨认。龙君经相片辨认,确认王某丙有持刀砍他。上述证人还对作案工具镀锌管进行相片辨认,并对商议打架地点、易x被砍的地点以及双方打斗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9、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27日晚,他因要求与陈某恢复男女朋友关系遭到拒绝后殴打了陈某。次日凌晨,陈某打电话约他吃宵夜,他就到桂香街超市门口等她。陈某带了十几名男子殴打他。他就打电话给陈某约对方的人出来打架,陈某同意与他决斗。后他纠集了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丙、邱晓斌、王某旺、铁牛、胜荣准备与陈某一方的人打架。6月28日白天,他打电话给陈某约好在桂香街网吧门口决斗。当晚,他先后二次购买了七把砍刀,王某丁与王某丁带了二根磨刀棒。他们八人就带着砍刀、磨刀棒到桂香街附近准备打架。后对方可能怕他们而没有出来。6月29日,他再次打电话给陈某约打架,陈某一方的人表示同意并约好当晚在桂香街网吧门口打架。21时许,他纠集了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丙到桂香街准备与对方打架,其中他持一把长的砍刀,其他三人各持一把短的砍刀。23时许,对方的一名女子过来与他们谈和解的事情。他提出让对方赔钱并道歉,那名女子说可以并打电话让对方派三个人不要带工具与他们和解。后他们四人就跟在那名女子后面去和对方的人和解。他们还商量如果对方使诈就用刀与对方的人打。他们跟在那名女子后面走到桂香街X巷的T型路口,他看见陈某与二三名男子往他们方向走来,走在最前面的男子上前将那名女子拉开并质问“不关你的事,你管这么多干嘛”,他听后很火又很害怕,感觉中了计,就准备去拔刀。这时他又看见对方有八九人在T型路口的拐角处拿着镀锌管冲出来,他就拔出刀喊了一句“打”,对方的人就冲上来和他们打起来。他先持砍刀与对方的一名手持镀锌管的男子对打,不知道有无砍到。后他看见王某丁摔倒在地,王某丙在追二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也摔倒在水果店前,王某丙追上后站在那名男子左侧脚跟部位砍其腰部以上位置,他也冲过去朝该男子的右大腿砍了二三刀,王某丙继续砍该男子,王某丁也持刀砍该男子。后他们三人就逃离现场到师大。他们打电话给王某丁得知他已经回到洋下。他们三人还聊打架过程,王某丙说自己用脚踢倒那名男子,后用刀砍他手臂。王某丁说自己用刀砍头部和小腿部位。后来他们接到陈某的姐姐电话说对方有人死了,他们就逃跑了。打架逃跑时,他将砍刀扔在/t尾街附近草丛内,王某丙、王某丁的砍刀好像扔在茶会附近的河内,另外三把砍刀他也扔到洋下附近的河内。王某乙经相片辨认,确认彭某就是开始与他对打的男子,被害人易x就是倒在水果店门口被他砍了腿部的男子,李某、李某、张某庚、王某己、林某、王某戊有参与打斗;王某乙对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丙、陈某以及案发当晚他与王某丙、王某丁使用的刀套进行了相片辨认,并对购买刀具地点、丢弃作案刀具地点、双方打斗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

20、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乙殴打了前女友陈某,陈某也叫人殴打了王某乙。2010年6月28日18时,王某乙纠集了他、王某丁、王某丁等七个老乡准备当晚与陈某一方的人在桂香街网吧门口打架。王某乙准备了七把刀,王某丁与王某丁带来了一二根磨刀棒到桂香街网吧准备与对方打架。后因对方没有出现,双方没有发生斗殴。6月29日,王某乙又纠集他与王某丁、王某丁准备打架。王某乙持一把长的砍刀,他与王某丁、王某丁各持一把短的砍刀赶到桂香街网吧门口。过了十几分钟,对方一个女的过来找他们和解,他们这一方表示同意和解。那名女子还打电话给陈某叫三个人下来谈判,不要带工具。后那名女子就带他们往桂香街X巷走。他们四人还商量若对方使诈就拿出砍刀与对方打。当走到巷子的T型路口时,他看见陈某与三四名男子,突然听到王某乙喊了一声“打”,看见从巷子拐角处冲出十几个人,手上都拿着镀锌管,他们就拔出刀与对方打起来。他与对方一个人对打,他砍了那个人手臂一刀。后他又看见王某丁与对方二三名男子对打,他就冲上去朝这几名男子的背后砍了几下,不知有无砍到。这几名男子看见他拿刀砍就逃跑,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水果店门口,他就上前用刀砍倒地男子五六下,其中一刀砍在手臂上,其他几刀砍在上半身中间部位。王某乙也朝倒地男子腿部砍了二三下,王某丁也有砍倒地男子,其中有一刀砍在头部。王某丁开始时与对方一个人对打,后来不知跑哪去了。后他们逃离现场到师大汇合,一起聊砍人的情节,王某乙说自己很重砍了倒地男子的腿部一刀,王某丁说自己砍了倒地男子的头部,他也说砍了倒地男子的手臂。王某乙的砍刀在/t尾街扔掉,他的砍刀扔在茶会附近河里。他们听说有人死了就逃离福州,途中他将作案穿的衣裤都扔掉了。王某丙经相片辨认,确认龙君就是最先与他对打被他砍伤手臂的男子;王某丙对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乙、陈某以及打架使用的砍刀刀套进行了相片辨认,并对丢弃作案刀具地点、双方打斗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

21、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乙殴打了前女友陈某,陈某也叫人殴打了王某乙。王某乙与对方的人约好于2010年6月28日晚在桂香街打架。王某乙纠集了他、王某丙、王某丁等八人准备与对方打架。王某乙二次购买了七把砍刀,他与王某丁各带了一把磨刀棒。他们八人就到桂香街网吧准备打架,因对方没有出现,双方没有发生斗殴。6月29日,王某乙又纠集他与王某丁、王某丙准备打架。王某乙持一把长砍刀,他们三人各持一把短砍刀赶到桂香街网吧门口。23时许,对方一个女的过来找他们和解,他们表示同意。那个女的还叫对方的人不准带工具下来。他们跟着她走进一小巷子,对方一名男子上来拉她并说“这关你什么事,赶快给我回来”,这时对方有一伙人持铁棍冲向他们,王某乙喊了一声“打”,他们就拔出砍刀与对方的人对打。他被三名男青年持铁棍围着打,王某丙冲过来乱砍,三名男青年就逃跑,他与王某丙就去追,对方一名男青年摔倒了,王某丙先冲上去朝这个人身上乱砍,王某乙也冲上来砍这名倒地男子好几刀,他也很快冲上去对倒地男子双腿乱砍,砍了二三刀。当他和王某丙准备逃跑时,王某乙还砍了倒地男子一二刀。后他们就逃离现场到师大附近汇合,王某乙说自己有一刀很重砍了倒地男子。王某丁对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进行了相片辨认,并对商议斗殴地点、双方斗殴地点、丢弃刀具地点等进行了指认。

22、被告人彭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27日晚,王某乙因要求与陈某恢复男女朋友关系遭到拒绝后殴打了陈某。彭某叫陈某约王某乙出来,陈某就以请王某乙吃宵夜约他在桂香街见面,后彭某纠集了易x、王某己、李某等十余人殴打了王某乙。6月28日,王某乙打电话给陈某约双方晚上都叫人出来打架,他们表示同意,双方约好在桂香街网吧门口附近打架。他们一方的人准备了一些工具准备打架,后看到王某乙纠集的人员多且有带砍刀,不敢和对方打架。6月29日,王某乙又打电话约陈某出来打架,他们就纠集了易x、王某己、王某戊、李某、龙君等十几人准备打架,彭某与李某还购买了十五根镀锌管。23时许,王某乙打电话给陈某说已经在桂香街网吧门口等了。后李x打电话给陈某说已经与对方讲和,只要赔点钱就可以,并叫他们与王某己三人下来讲和,不要带工具。于是,他们与王某己三人就下楼谈判,彭某与王某己各持一根镀锌管,其他人也持镀锌管到楼下躲在巷子里。因为他们不相信对方会讲和,所以他们所有人都持镀锌管下楼,随时准备打架。李x带着王某乙等人走到他们三人面前,王某己上前拉李x的手叫她过来,王某乙就喊“给我砍”,对方要拔出刀砍他们,他们也拔出镀锌管与对方对打。易x被对方的人砍倒在水果店门口,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某、龙君、李某、王某戊也受伤。彭某还证实他持镀锌管与持刀的王某乙对打,他被砍了好几下,他还看到王某乙砍了易x一刀。彭某对王某乙、陈某、王某己、王某戊以及作案工具镀锌管等进行了相片辨认,并对商议打斗地点桂香新村X座X室、双方打斗地点、购买镀锌管地点等处进行了指认;陈某对王某乙、王某丙、彭某、王某己、王某戊、被害人易x以及作案工具镀锌管等进行了相片辨认,并对他们一方的商议打斗地点、双方打斗地点等处进行了指认。

23、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证实王某乙殴打了前女友陈某,陈某叫了现任男友带人殴打了王某乙。2010年6月28日,王某乙纠集了他、王某丁、王某丙、邱晓兵等八人携带砍刀到了桂香街网吧门口准备与陈某一方的人打架,王某乙还叫他带一把磨刀棒。后因对方没来而没有打架。6月29日,王某乙又叫他、王某丙、王某丁与对方在桂香街网吧门口打架。王某乙分给他们每人一把砍刀。23时许,有一名女子与王某丙、王某丁聊天,后那名女子就叫他们跟她走,后他们就跟着她走进一巷子,他们看见对方有七八个人,王某己过来拉这名女子,他听到王某乙喊了一声“打”,他就拔出砍刀往前冲,对方也持镀锌管冲出来,他持砍刀与王某己持镀锌管对打几下,王某己就逃跑了,他去追但没有追到,后就打的回到洋下。王某丁对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己以及作案刀具砍刀的刀套进行了相片辨认,并对商议斗殴地点、双方打斗地点以及丢弃刀具地点等处进行了指认。

24、被告人王某戊、王某己、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28日晚,他们受彭某的纠集准备与王某乙一方的人打架,后他们看到王某乙也纠集了七八人,并且有带刀,他们就不敢与对方打架。6月29日,彭某又纠集他们准备与对方打架还购买了十五根镀锌管。后李某打电话说已经与王某乙一方的人达成和解,并叫彭某、陈某、王某己不要带工具下来谈判。他们这一方的人都不相信对方,王某己与彭某就带上镀锌管与陈某一同下楼,其他人也持镀锌管跟在后面。李x将王某乙一方带过来与他们见面,王某己上前拉李x的手并大声说“你给我过来,瞎参合什么”,王某乙拔出刀喊“砍他们”,对方就拔出刀冲向他们,他们也持镀锌管与对方对打。后易x被砍倒在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王某戊、彭某、龙君也被砍伤。王某戊还证实他持镀锌管与王某丁持刀对打,他被砍伤右手。王某己证实他持镀锌管与一名男子对打,他由于打不过就逃跑了。李某证实王某丙持刀砍伤他的后背。王某戊对王某丁、王某乙进行了相片辨认,王某己对王某乙进行了相片辨认,李某对王某丙、王某丁进行了相片辨认。该三人还对本方参与斗殴人员以及作案工具镀锌管进行了辨认,并对双方斗殴地点等处进行了指认。

25、调解协议书、谅某、撤诉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定辉、彭某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定辉、彭某莲对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的行为表示谅某,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申请撤回对该三人的起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砍参与斗殴的被害人易x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陈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李某结伙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丁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定辉、彭某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易x存在一定过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自行承担x元。被告人王某乙承担赔偿额x元,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承担赔偿额x元。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被告人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七、被告人王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被告人王某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镀锌管、刀套等物拍照存档,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一、被告人王某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定辉、彭某莲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赔偿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定辉、彭某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王某丙与王某丁的犯罪情节比其严重,原判对其量刑不平衡;其提供详细地址,积极配合警方抓获同案人,当以自首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结伙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砍参与斗殴的被害人易x致死亡,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李某结伙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的其提供详细地址,积极配合警方抓获同案人,当以自首论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与《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0年6月29日接到报案后,经现场访问并到省立医院进行访问,发现陈某、彭某等十余人涉嫌聚众斗殴,即通知陈某、彭某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对其等十余人采取强某措施。上诉人陈某的上诉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持刀砍参与斗殴的被害人易x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某与原审被告人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李某结伙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应对易x的死亡后果共同承担责任。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从轻处罚,对王某丁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彭某的亲属各自代为缴交了部分赔偿款,对上述四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彭某、陈某、王某戊、王某己、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原判对其量刑与王某丙、王某丁不平衡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陈某聚众斗殴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对其量刑已充分体现从轻,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罗顺宁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明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2011)闽刑终字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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