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乐××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乐××。

委托代理人蒋万福,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谢××。

委托代理人聂××。

原告乐××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江隆乾、人民陪审员谢殊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负责,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万福、被告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11日在永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谢×。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架打架,夫妻分居生活已达半年之久。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谢××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11日在永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谢×。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亦曾协议离婚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乐××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某、结婚证、保证书和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各证据之间基本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了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结婚近十年,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在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亦属正常,只要双方秉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经常沟通和交流,是完全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志勇

代理审判员江隆乾

人民陪审员谢殊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