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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罗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2011年11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一个多月后就登记结婚了,因婚前缺乏了解,又都是再婚,又分居两地,在很少的共同生活的时间里,为家庭小事就能争吵到丢衣服、踢门的地步。2009年春节发生矛盾,双方协商离婚,因补偿问题发生分歧而未成,2009年3月曾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2010年3月我起诉离婚,因故撤诉后,我们相互一直没有联系,互不来往,由于我们结婚时间短,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原告张某,男。

被告罗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2011年11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一个多月后就登记结婚了,因婚前缺乏了解,又都是再婚,又分居两地,在很少的共同生活的时间里,为家庭小事就能争吵到丢衣服、踢门的地步。2009年春节发生矛盾,双方协商离婚,因补偿问题发生分歧而未成,2009年3月曾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2010年3月我起诉离婚,因故撤诉后,我们相互一直没有联系,互不来往,由于我们结婚时间短,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志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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