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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万某因发明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2月14日,上诉人万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毛t到庭接受了本院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申请系名称为“高吸湿木浆型医用敷料”的第(略).X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6年3月27日,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申请人为万某。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9年2月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万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于2009年4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5日受理该复审请求后,将本申请案卷移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审查后坚持原驳回决定。

2010年5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万某发出复审通知书。同年6月29日,万某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引流型不粘连医用敷料,其特征在于:以天然植物短纤维和吸水树脂纤维经同时松解呈均匀分布状态后用作内芯。”

2010年11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被诉决定认定:

1、审查文本的认定:万某于2010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共1项,2008年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引流型不粘连医用敷料,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21日)公开了一种高吸水性无菌敷料块,中间层为内芯1,由短纤维状木浆材料层(属于权利要求1中天然植物短纤维的下位概念)组成,其中散有高分子吸水树脂粉末,在木浆材料层1外包有吸水纸层2,在吸水纸层2外包有非织造布料(无纺布料)的料块面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非织造布为面料),料块面上下采用热压痕压合,两侧具有热压痕边4。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申请中使用的高吸水树脂是纤维,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粉末状态的高吸水树脂;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内容经同时松解呈均匀分布状态后用作内芯,即天然植物短纤维和高吸水树脂纤维经同时松解呈均匀混合状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不论高吸水树脂的纤维状态或是其粉末状态,都是为了起到吸水树脂具备的把游离水变成结合水予以锁定的功能,吸水树脂所具备的这种性能已广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认识;此外对比文件2(“高吸水吸湿纤维x”,沼田长之著,陈龙云译,胡绍华校,《国为外纺织技术》2002年第4期,第7-9页)也披露了高吸水吸湿纤维x(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高吸水树脂纤维)用作医用材料,被用于手术用的外用敷料的材料,该纤维吸收血液速度快,而且吸收血液后,即使加压的话血液也不易渗出。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吸水树脂纤维作为敷料的内容物可以起到吸水并且固水、达到不返流作用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吸水树脂的纤维或是粉末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使如对比文件1中吸水树脂呈粉末状态分散在木浆材料层,也应该是均匀分布其中,吸水材料的均匀分布是医用敷料常见的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是难以想到的,为此,就需要将纤维进行松解、粉碎再均匀混合,是否同时松解是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并且同时松解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的进步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2001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对万某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万某于2010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①上述技术问题比如吸水并不返流是医用敷料所一直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吸水树脂粉末的确具有这样的特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吸水树脂粉末会在吸水后,将游离水固化成结合态水,从而达到尽可能不回渗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使用吸水吸湿材料所作的医用敷料也是吸水后固水,并在受压后仍然不回渗。②万某认为上述技术效果均是两种纤维同时松解取得的,均匀混合的材料中的两种材料处于密不可分的状态才能具有不粘连特性。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充分发挥吸水材料的作用,容易想到将两种纤维各自松解,如果纤维高度缠绕紧实必然会导致无法充分吸水,而将两种松解纤维均匀混合后作为内芯能够达到更好的吸水的效果。至于由此带来的界面即使在存在大量渗出液的环境下,植物纤维能够始终保持干燥且不易形成粘连,以及使细菌不易生存等技术效果均是医用敷料的技术领域中一直存在的客观需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医用敷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2给出的吸水树脂纤维用于医用敷料以达到即使敷料受压的话血液也不易渗出的技术启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种内容物混合起来,从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并且上述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预料不到的。③万某认为对比文件中所述的“散有”与本申请中均匀混合密不可分的状态是不同的,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吸水树脂呈粉末状态分散在木浆材料层这种“散有”方式,也应该是两种物质均匀混合在一起,而至于其是否能够达到密不可分,万某并未将“密不可分”的状态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敷料内部的吸水结构充分吸水并不散开的目的,容易想到使吸水材料形成具有一定密度的整体,从而达到充分吸水的技术效果。④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与本领域公知技术结合已经可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如上所述,实现敷料的界面尽量保持干燥,不返流而不易形成粘连,以及不易生细菌等一系列效果都是基于上述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带来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万某不服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庭审中,万某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申请使用的高吸水树脂是纤维,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粉末状态的高吸水树脂。但不论高吸水树脂的纤维状态或是其粉末状态,都是为了起到吸水树脂具备的把游离水变成结合水予以锁定的功能,吸水树脂所具备的这种性能已广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认识。而且,对比文件2也披露了高吸水吸湿纤维x用作医用材料,被用于手术用的外用敷料的材料,该纤维吸收血液速度快,而且吸收血液后,即使加压的话血液也不易渗出,该高吸水吸湿纤维x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高吸水树脂纤维。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吸水材料的均匀分布是医用敷料常见的需要达到的目的,为此,就需要将纤维进行松解、粉碎再均匀混合,而是否同时松解是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并且同时松解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万某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其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回避了本案吸水树脂必须可以与绒毛浆均匀混合形成密不可分的内芯之后再加以使用,无视粉末无法与绒毛浆均匀混合的事实。对比文件1中的两种材料,依据现有技术根本无法进行均匀混合,因此无法制取整体均匀的敷料内芯,显然对比文件1无法取代本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把对比文件2中的改性吸水树脂纤维与本申请中的吸水树脂纤维混为一谈,但对于对比文件2中纤维状吸水树脂经改性后,吸、放水功能与木材和棉花一样的表述却视而不见,因此木材和棉花作为敷料使用时其接触面极易沾连,而本申请正是针对传统敷料的固有缺陷的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万某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万某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及2008年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对比文件2第8页载明“x纤维的吸湿速度和放湿速度几乎与相同,这一点与天然木材、棉花是一样的”。

本院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3月27日,因此,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首先,本申请使用的高吸水树脂是纤维,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粉末状态的高吸水树脂。但不论高吸水树脂的纤维状态或是其粉末状态,都是为了起到吸水树脂具备的把游离水变成结合水予以锁定的功能,吸水树脂所具备的这种性能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认识。而且,对比文件2披露了高吸水吸湿纤维x被用于手术时的外用敷料的材料,该纤维吸收血液速度快,而且吸收血液后,即使在加压的状态下血液也不易渗出,该高吸水吸湿纤维x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高吸水树脂纤维。故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吸水树脂纤维作为敷料的内容物可以起到吸水并且固水、达到不返流作用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天然植物短纤维和高吸水树脂纤维经同时松解呈均匀混合状态,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吸水树脂呈粉末状态分散在木浆材料层这种“散有”方式,也应该是两种物质均匀混合在一起,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敷料内部的吸水结构充分吸水并不散开的目的,容易想到使吸水材料形成具有一定密度的整体,从而达到充分吸水的技术效果。至于其是否能够达到密不可分,万某并未将“密不可分”的状态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敷料内部的吸水结构充分吸水并不散开的目的,容易想到使吸水材料形成具有一定密度的整体,从而达到充分吸水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吸水材料的均匀分布是医用敷料常见的需要达到的目的。再者,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吸水树脂粉末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吸水树脂粉末会在吸水后将游离水固化成结合态水,从而达到尽可能不回渗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使用吸水吸湿材料所作的医用敷料也是吸水后固水,并在受压后仍然不回渗。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吸水树脂纤维用于医用敷料以达到即使敷料受压血液也不易渗出的技术启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种内容物混合起来,从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预料不到的。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与本领域公知技术结合已经可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实现敷料的界面尽量保持干燥,不返流、不易形成粘连等效果都是基于上述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带来的。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万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对比文件2所述的“x纤维的吸湿速度和放湿速度几乎与相同,这一点与天然木材、棉花是一样的”(第8页)意在说明x纤维的吸湿速度和放湿速度与天然木材、棉花一样,并非指x纤维在吸湿后与天然木材、棉花一样。

综上,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万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袁相军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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