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糜家桥小区X号楼X单元X—1。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负责人:郝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西安西北航空器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原审被告西安西北航空器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华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199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华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于松波
审判员刘贵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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