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3月,被告因盖房借其现金叁万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给其更换了借据,并口头约定利率一分,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不予归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从2011.3.11日起至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

被告王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赵某叁万元整借款:王某2011.3.X号。”证明被告借其30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举证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3月,被告借原告现金叁万元整,于2011年3月11日给原告出具借据,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对利息的约定,依法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赵某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帼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艳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