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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XX与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X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原XX县酒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安康市X区X街XX号。

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任XX与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XX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9091.04元。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5月4日,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00元;2012年5月23日,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向本院缴纳案款30000元。2012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任XX与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一次性支付任XX后续治疗费145000元,该款转到本院后,任XX于2012年6月5日前离开医院,法院在确认任XX离开医院后将钱如数转入其指定账户,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2012年5月23日,被执行人陕西省XX局职工医院向本院缴纳案款145000元。2012年6月5日,本院将375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任XX,任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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