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售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售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45.44元。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欠款案件较多。2012年5月4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存款12910元;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存款52002.9元;2012年5月25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858-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存款48000元;2012年5月25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存款9723元。2012年6月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4445.4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郑XX,郑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