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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盗窃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2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施某趁京珠高速公路铁铺段天气大雾堵车,货主苌利存及司机熟睡之际,将皖x蓝色大货车上宏大牌电机盗走两台。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3千瓦电机价格为520元。施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施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系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罗山县X村民。2012年3月18日5时许,施某趁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罗山县X乡路段大雾天气堵车、停车,皖x号蓝色大货车的货主苌利存及司机熟睡之际,将该车上的“宏大”牌电机盗走两台。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3千瓦电机每台价格为520元。上述被盗电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40元。案发后,施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2012年4月6日凌晨,施某得知公安人员到其家中抓捕其后,主动回到家中,和公安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苌利存2012年3月18日陈述:我的电机是上海宏大牌的,有3千瓦、4千瓦的,沿京珠高速往湖南送货,今天早晨三、四点多时候,在豫南收费站看了车上的东西,没有被盗。到被盗现场的时候,因为堵车我的车停在路上,直到8点半我们开始走,检查货物时,发现电机被盗了。丢有40台左右,损失价值一万三、四千元。

2、证人方×平2012年4月6日供述:距离现在大概有半个月的一天凌晨五点钟,我听见高速公路上有警车叫,我给方某打电话,他说他正在往这边来,我俩个就碰到一起。我们在高速公路上碰到陈传喜、施某、王某某、杨某、余某等人正在从一辆长平板货车上偷电机,他们偷了几台我不清楚,反正他们都偷的有。

3、证人陈×喜2012年4月6日证言:将近一个月前的早上,当时下好大的雾,我往堵车的高速公路上去,是我女人喊我去的,我俩一块去的。在路上我看到方某平、方某、杨某、施某在一辆大货车上偷电机,偷多少我没注意。当时司机睡着了,没有发现我们。

4、证人王×斌2012年4月6日证言:大约有一个月的时间,好像是下半夜,文庙村的杨某给我打电话,说高速路上可能翻车了,我就起来到路上去了。在路上我看到方某平、方某、杨某在一辆大货车上偷电机,我听喜生讲施某也偷有电机,我没见到他。

5、被告人施×东2012年4月6日供述:离现在有十七、八天的一天早上5点左右,我听到高速公路上有警车叫,就起来到路上去了,在一个加长平板车上,我看到陈传喜、杨某、方某等人在搬车上拉的电机,我也搬了两台,掂回去的,电机是上海宏大牌的,有40多斤。后来我当废铁卖卖了350元。

6、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鉴字(2012)X号关于对追缴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实:3千瓦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x-4价值520元。据此计算,被告人施某盗窃的电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40元。

7、罗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方某图在卷。

8、情况说明及被害人收条在卷证实:施某已赔偿失主电机折款1000元。

9、被告人户籍、无前科证明在卷。

10、抓捕经过在卷证实:2012年4月6日凌晨,公安人员到被告人施某家中抓捕其。施某不在家,公安人员联系施某后,施某表示知道公安人员为什么找他,后回到家中,和公安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施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华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杨某强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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