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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黄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逸敏,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又名彭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彭某之子。

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昌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黄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1日原告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杨光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胡丹

代理审判员郑春荣

人民陪审员彭X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邓某胜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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