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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

被告蒋某,女。

原告夏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伍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成春林、人民陪审员黄黎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判员成春林主审本案。书记员吴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结婚,同年12月21日生育一男孩夏某阳;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且被告外出2年多不知去向,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夏某阳由原告抚养。

原告夏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与其婚生子的身份关系;

3、双牌县X村X组证明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被告自2009年外出,至今未归,无音讯。

被告蒋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蒋某于2007年1月5日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夏某阳;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被告于2009年3月离家外出;2009年9月29日,被告以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作出了(2009)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未归,现下落不明,至今与原告分居已2年多。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因感情不和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2年多,未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也有离婚的意愿,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故其婚生子应由原告负责抚养成年。被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小孩夏某阳由原告夏某抚养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廖伍爱

审判员成春林

人民陪审员黄黎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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