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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诉被告裴X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村。

委托代理人曹X,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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