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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阳某。

申请人谭某与被申请人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阳某所有的座落在某县X镇X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壹宗,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阳某所有的座落在某县X镇X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壹宗【面积1427.7平方米,地号(47)—17,原县老百货公司】。

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亚琳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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