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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阳某某,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检刑一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及其辩护人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于1990年结婚,婚后二人关系一至不和,王某丙多次提出离婚,被孟某甲拒绝。2000年年底,王某丙外出打工三年后回家过年,并再次向孟某甲提出离婚,孟某不同意。2001年2月2日晚,王某丙打牌回家,在二楼卧室与孟某甲发生争吵并扭打。孟某甲心中气恼,待王某丙上床睡觉后,乘其不备,拿出杀猪刀朝王某丙头部猛砍数刀。王某乙母亲翟某闻讯后上楼查看,孟某用双手猛掐翟某脖子。后听见儿子王某乙呼救声后,孟某甲松手,慌忙逃离现场。当日中午,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丙系锐器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蛀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及照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孟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人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完全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孟某甲与王某丙因文化程度上存在差异,王某丙又长期在外打工,缺少感情上的沟通,导致二人夫妻关系一至不和,王某丙多次提出离婚,被孟某甲拒绝。王某丙因此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孟某甲发现后关系进一步恶化。2000年年底,王某丙外出打工三年后回家过年,再次向孟某甲提出离婚,孟某不同意。2001年2月2日晚,王某丙在自家二楼卧室与孟某甲发生争吵并扭打。孟某甲心中气恼,待王某丙上床睡觉后,乘其不备,用杀猪刀朝王某丙头部猛砍数刀。王某乙母亲翟某闻讯后上楼查看,孟某用双手猛掐翟某脖子。后听见儿子王某乙呼救声后,孟某甲松手,慌忙逃离现场。2001年2月3日中午,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丙系锐器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蛀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被告人孟某甲作案后逃往广州,2011年10月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归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对被告人孟某甲表示谅解,要求本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证实被告人作案动机的证据:

(1)证人翟某证言证实,儿子王某丙在外面有情人,姓什么不清楚,春节还在翟某里来过。王某丙死后,翟某女儿王某丙告诉翟某那个女的要把怀的小孩生下来,王某丙与她发生了争吵,后来流产了,这个女的听说得病死了。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父母关系一直都不好,父亲有时两三年回来一次,家里的事是妈妈一个人搞的。后来又听说爸爸在外面找的有其他的女人,妈妈肯定长期压抑和气愤才砍爸爸的。

(3)证人滕某证言证实,孟某甲案发前一天下午5点左右到滕某来过,为和他丈夫离婚的事。他们两口子关系很差,王某丙不常回家,听说在外面还结了婚。

(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周某王某丙是同学,关系很好。王某丙与孟某甲关系一直不是蛮好。王某丙一直在外面打工,过春节就回来。孟某甲就在家带孩子。他的儿子的读书的学费是王某丙交代先由周某付。孟某甲经常在周某前讲的哭,说王某丙不是个东西,给儿子都不寄分钱。在事发前王某丙告诉周某和孟某甲离婚,周某妻子到他家去劝了他,他说决定了。结果第二天就被杀了。听说王某丙在外面有外遇,而且还怀孕,是个同学的妻子,具体情况不清楚。

(5)被告人孟某甲供述证实,孟某王某丙是1991年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一直不是太好,王某丙弃孟,说孟某书没他多。两个人经常吵吵闹闹。王某丙不顾家,也不给钱,后来还在外面找女人。尤其是在案发前的晚上,王某丙还背着孟某婆婆商量如何不让钱落在孟某手里,还说想将别的女人带到王某丙来取代孟。

(二)证明案发经过的的证据

1、澧县公安局2001年2月迫髦淖值∠背榭遣技⒙帧∠粘て抵郑∠怀谖⒂劐毕W市X组王某丙家,中心现场位于王某丙夫妇卧室。卧室西墙有一木门,木门未关,卧室西南墙角靠有一布衣柜,东南墙角摆有一木床,木床上见有一床单,床单上有大量血迹(勘查时王某丙尸体已被抬走),东北墙角摆有一张抽屉桌,桌西边有一方桌,未见异常。

2、澧县公安局制作的尸体检验报告书澧公法鉴字(2001)第X号及照片证实,尸检见头左颞顶部水平裂口共7条长5厘米—20厘米,长者达面部、前额部。纵形裂口两条,长分别为7.8厘米、10厘米。左顶枕部见一6.5厘米裂口,各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周某伴挫伤带,各创口对应处颅骨劈裂,颅骨裂痕整齐。掀开头皮见左颞顶额骨缺损面积为14×3.5平方厘米,颅骨缺损处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部未见损伤,躯干及四肢未见损伤痕。结论:死者王某丙系锐器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今年正月初九晚上,爸爸出去打麻将回来后,在一楼和奶奶讲了会话说要出去睡觉,不在家睡。妈妈听见后就下楼把爸爸拉上楼来,爸爸就上床睡了。睡觉前他们争了几句,妈妈说爸爸在外面找女人了,爸爸说没找。天刚亮时,听到声音醒来,看见妈妈拿一把杀猪用的砍刀砍了爸爸头一下,爸爸头上枕头上全是血。王某丙哭,把妈妈的刀抢了,妈妈就一耳光打在王某丙脸上,又把刀抢了过去。奶奶听到声音就从楼下跑了上来,把房门一推开,就问妈妈:“你把伯仲搞成什么样子了。”妈妈就把奶奶推出房门,开始打奶奶,奶奶就喊“孟某甲在杀人”。妈妈就把奶奶的脖子掐住,奶奶就要王某丙喊幺爹,妈妈就提了一双黑皮鞋打赤脚跑了。

(2)证人翟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翟某儿子王某丙、媳妇孟某甲、孙儿王某丙在家过夜,翟某在一楼南边房子里,他们住在二楼南边房子。天刚亮时,听见儿子王某丙大喊一声哎哟,当时想可能出事了,没来得及穿鞋就往二楼跑,看见他们房门敞开着,孟某甲站在门口,把翟某出来,并关上房门。翟某开房门,看见孟某甲站在床边,翟某南边窗户朝外喊,快来人,孟某娘杀人了。孟某甲就双手掐翟某脖子,不让翟某,掐的翟某不过气来。后来孙儿跑过来拉孟某甲,这样孟某甲才放开,朝楼下猛跑。翟某掐的喘不过气,在地上躺了很久,爬起来到房里看到儿子躺在床上,已血肉模糊。翟某右手大拇指是孟某甲掐脖子时扳她手被孟某伤的,事后在房里的衣柜下找到了一把带有血、毛的砍刀。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01年2月3日早上6点多,听见王某乙儿子王某丙径在屋里哭喊“妈妈,你不打奶奶了”,喊了几声,王某丙忙起床到他家里去看,走到他家大门口,就看见王某乙妻子孟某甲从屋里走出来,脸色很不好看。王某乙娘翟某从楼上下来,说孟某甲把她快掐死,王某丙见翟某子上有伤,嘴里还有血。王某丙上楼,在王某丙睡的房里,看见王某丙满身是血,坐在床上,用一只胳膊按在床上,嘴里开始讲胡话,王某丙上给妹夫周某打电话,说孟某甲把王某丙杀了,往公路上跑了,要他在路上堵,打完电话,就往外赶孟某甲,没看见人了。

(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昨天早上6点50分,周某到王某乙电话称王某丙被其妻子孟某甲砍了后跑了。周某案后和派出所的一起到了王某丙家里。周某二楼王某丙睡的房间一个挂衣柜底下看到一个刀把露在外面,就将刀拿了出来,是一把砍刀,是周某人王某丙杀猪用的。刀被派出所收走了,刀上当时有血迹和头发。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正月初七刀还在王某丙堂屋一个大柜上,什么时候被孟某甲拿走的就不清楚了。后听周某说在王某丙家看见的带血的砍刀是王某丙。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证实,2001年农历正月初九晚上,当时儿子睡着了。为王某丙在外面找女人、不顾家发生了争吵,但声音不大,继而发生拉扯。当时是孟某动手,王某丙不耐烦了,打了孟某口两拳,还警告孟“不要再搞,再搞对你不客气”。孟某转身从卧室北边挂腊肉的房里拿来了割腊肉的王某乙砍刀,回到房门口,将砍刀朝站在房子中间的王某丙砸过去,刚好砸在王某乙头上,他立刻抱头蹲下去。之后王某丙己上床,脱衣睡在床东头。孟某个人在房门外站了几十分钟,想“我打他了,他以后一定不会饶过我,越发要和我离婚”,又想起了王某丙直以来不好的地方,今天醒来后,不晓得会怎么对付孟。孟某中的恨意也越来越大,最后决定砍他几刀。当时王某丙侧睡在床上,眼睛闭着,孟某起先前掉在地上的砍刀,左手拿刀,用力朝王某乙头上连续砍了几刀,但具体几刀记不清楚了,只记得王某丙好像哼了几声。几刀下去之后,王某丙双手捂住头挣扎着起身要坐起来,但马上又躺下去了,再没有其他反应。儿子王某丙醒了,被眼前的情景吓的大哭,爬下床就喊奶奶,孟某忙将砍刀放在挂衣柜下,只露出一截刀柄。这时婆婆上楼来了,进门看见王某丙头上有血躺在床上,冲上来揪住孟某头发打,这时儿子又在窗户边喊。孟某里一慌,奋力将婆婆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她的脖子,一直掐到她没什么力气,松开了抓住孟某发的手。孟某开手往外跑。下楼梯时,脱下高跟鞋继续往外跑,跑出门时,刚好碰到王某丙,他没拦孟。孟某到临澧合口镇,之后搭车到石门县,乘火车逃到了广州。

(三)证实孟某甲归案过程的证据:

1、书证:

(1)澧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1年2月2日上午8时许,周某报案称王某丙在自家卧室熟睡后被人头部砍几刀。经走访,获知其被妻子孟某甲砍伤。当日中午,王某丙抢救无效死亡。

(2劐补职缶叽毖W派出所出具的“案发过程及抓获经过”证实,孟某甲外逃后十年来一直下落不明。2011年9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孟某甲潜伏在广州市、中山市一带。10月3日,在中山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在出租屋内将孟某甲抓获。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02年认识化名为X的孟某甲并同居。今年春节和周某回安乡路过澧县,周某其哥哥叫到澧县吃了顿饭。黄某出去澧县她家中看看,她说家里没什么人了,没必要回家。10月份,周某次换了手机号码,感到奇怪追问,周某认说她原来的老公在外面乱搞,并且还把女人带回家,于是她一气之下把原来的丈夫砍伤后,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了。黄某劝她自首,她一直说过完年后再说。

(3)证人孟某丁证言证实,在今年清网行动期间,姑姑孟某甲主动联系孟,提出想在年前回来投案自首,但又担心到外做工的工钱没结清,还担心监狱生活吃苦,所以对自首还有顾虑。今年10月21日,公安向孟某解情况,孟某向公安提供了孟某甲的手机号码。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证实,孟某直在广州打工,用的周某的假名。出门两年后和一个叫黄某男的在一起,一直没回家。在去年十月份的时候,孟某哥哥劝其回来自首,但因为身体不好,所以一直没自首,后来准备自首的,就被抓了。

(四)认定被告人、被害人身份的证据

1、户藉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甲的身份。

2、澧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乙身份。

3、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常公(刑)检(法物)字(2012)X号证实,王某丙与孟某甲以上基因型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因婚姻家庭关系矛盾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孟某甲作案后潜逃,但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完全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孟某甲用杀猪刀砍击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且砍击数刀,阻挠被害人母亲救助,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直接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属直接故意杀人,且不属于情节较轻。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完全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王某丙珍

审判员戴小军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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