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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刘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湘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湘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乙诉称: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09年9月19日,两被告对以前的借款与原告结算后,由被告刘某以被告李某乙的名义,重新立据借款叁万元整并约定每月付息42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偿付本息。原告也曾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催讨本息。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应当共同偿还。

被告刘某答辩称:大约是2000年我与被告李某乙成一次性找原告李某乙借了十万元整,利息每月1900元,到2009年5月14日,与原告结清了七万元本息,余款三万元,我以李某乙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月利率450元。利息已结清2011年11月11日止。2011年4月,我与李某乙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得知情况后,担心借款落空,便诉至法院。对于此笔借款我没有异议。只是请求原告宽延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刘某、李某乙于2003年借款十万元,约定月息2000元。截至2009年被告刘某以被告李某乙的名义向原告李某乙对剩下的三万元余款重新打借据,约定月利率450元。

另查明,被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4月22日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乙一次性向原告李某乙偿还30000元。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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