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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尔集团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福尔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附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河西氵荣湾镇窑坡山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向荣,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赛福尔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8月4日以(1999)民终字第X号函通知上诉人赛福尔集团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赛福尔集团公司收到通知后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9月23日书面告知赛福尔集团公司,同意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天,期满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赛福尔集团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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