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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拖欠拆借资金纠纷案

时间:1999-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3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东外经贸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国投)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投)拖欠拆借资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9月8日向广州开发区国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广州开发区国投仍未交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臧玉荣

审判员徐瑞柏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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