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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陕西XX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罗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给付案件款98225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000元。

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履行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审判员王建利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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