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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池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池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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