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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南某某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556-X号

原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长沙市X区####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某某的注册登记地虽为长沙市X区####,但实际营业地和办事机构都在长沙市X区####。本案应由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某的工商登记住所地虽为长沙市X区####,但根据现场照片及长沙市X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某某地址自1996年起一直在长沙市####,故长沙市####应为某某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所在地属于长沙市X区,本案应由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姜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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