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国信租赁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借款保证合同及债务纠纷案

时间:1999-09-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3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国信租赁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仇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正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湘信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院内。

原审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卫红,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国际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胡群,湖南省招商局法律事务部干部。

上诉人湖南国信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南中行)、原审被告湖南湘信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湘信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国际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借款保证合同及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1年10月21日,湘信公司与中国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长沙中行)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湘信公司借款165万美元用于进口业务,以浮动利率计算,若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某收复息;借款期限为1991年11月11日至1992年5月11日;还款担保约定为,由担保人按长沙中行的要求出具不可撤销外汇担保书,在湘信公司不能按期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付息责任。同日,保险公司为该份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款承还保证书,湘信公司在保证书上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该保证书约定:借款方由于生产和经营上难以避免的风险,导致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某责任,并保留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方以全部自有资产作为代还借款本金某抵押,如保证人履行了代还责任后,借款方不得动用自有资产,由保证人处理,用于归还代还款项;承还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借款时止。同年11月11日,湘信公司根据进口锰矿实际发生的款项,向长沙中行实际借得(略)美元。1992年3月23日,湘信公司与长沙中行又签订两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湘信公司共计借款350万美元,用于进口锰矿石,年利率为5625%,如不按期付息,则转入本金某收复息;期限自1992年3月23日至同年7月23日止;由保险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向长沙中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湘信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付息责任。当日,长沙中行将350万美元划给湘信公司。保险公司也于当日为350万美元借款出具了借款承还保证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与1991年10月21日出具的承还保证书一致,湘信公司在该保证书上加盖了公章。之后,保险公司为该两次保证,向湘信公司分别收取保险费人民币6006元和(略)元。上述借款截至1997年3月20日,湘信公司已归还湖南中行本金(略)美元,尚欠本金(略)美元,利息(略)美元,共计(略)美元。各方当事人对湘信公司尚欠借款本息数额均无异议。1994年7月18日,因湘信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湖南中行代长沙中行作为债权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湘信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两公司偿还欠款本息。1996年3月18日,湖南中行又以侵权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依职权通知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湘信公司原名为某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公司。1992年6月9日,湘信公司的开办单位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以湘国信人字(92)X号文件,免去湘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职务,同时聘任杨溢为湘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一直未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同年6月12日,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经委)以(92)湘经贸人字第X号文件,任命王某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1993年5月11日和6月18日,国信公司分别以湘国信人字(93)X号和(93)X号通知,聘任杨溢为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其湘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1994年5月30日,省外经委审计处对湘信公司进行审计,结论为:至1993年6月底,湘信公司历年累计亏损(略)万元,资不抵债数为(略)万元;几经交接,各项业务陷入停顿状态,重新启动运作困难很大。因湘信公司的隶属关系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其已无人管理,名存实亡。至1999年2月1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湘信公司连续几年未年检而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没有主管部门对其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再查明:王某任湘信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主要经营了锰矿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山第一城房地产项目和宏大花园房产项目。王某离任时,未对锰矿加工出口业务进行审计。中山第一城项目共投资1000万美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湖南省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由湘信公司出面申请借款,其中70%资金某为中行信托公司投资性贷款,中行信托公司与湘信公司按7∶3比例分利。该项目由王某离任时带入房地产公司。1992年3月,湘信公司从中行信托公司贷款706万美元,以每平方米2800港币的价格从珠海宏积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宏大花园X号、X号、X号楼共196套住宅,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附属面积为1274平方米,总价款693万美元。自1993年起,房地产公司接管了湘信公司该项目,交其下属珠海经济特区三实置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三实公司)管理和销售。根据1995年1月29日王某签阅的三实公司关于宏大花园房屋销售情况报告称:实现销售收入(略)美元,扣减销售成本、费用及税金(略)美元,预计利润(未扣银行利息)为(略)美元。杨溢任湘信公司经理期间,继续出口了锰铁(略)吨、硅锰合金(略)吨;同时又开展了广东番禺莲花山和钟村、岳阳国信商厦三个房地产项目及进口挖掘机业务。莲花山项目,是由湘信公司与广东省番禺市莲花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合作开发商住楼合同》后,又与湘南省进出口总公司中兴公司签订合同,将莲花山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中兴公司,由中兴公司一次性补偿湘信公司每平方米150元,共(略)平方米,计(略)万元,加上湘信公司已支付的土地费583万元,中兴公司共应支付湘信公司(略)万元。中兴公司已支付900万元,尚欠100万余元。钟村房地产项目,是湘信公司与广东省番禺市X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售购商品房合同》,购得40套商品房,湘信公司已支付(略)元。1992年12月12日,湘信公司与岳阳市国信地产联合开发有限总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约定由湘信公司在岳阳国信商厦项目一次性投入500万元,占整个项目的40%股份,岳阳国信地产联合开发有限总公司按年利润30%,即每年150万元给付湘信公司。同日,湘信公司与湖南国际信托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在岳阳联合开发房地产的内部协议》,约定:湘信公司投资500万元,占项目40%股份,实业公司与湘信公司按6∶4比例分配盈亏。同月14日,湘信公司支付500万元给实业公司投入岳阳国信商厦房地产项目。此外,湘信公司从韩国进口10台挖掘机,分五期付款,总货款(略)美元,湘信公司已付约60%货款。杨溢调任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将上述四个湘信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和部分旧存的锰矿业务以及湘信公司剩余人员带至租赁公司。1992年7月至1993年3月,湘信公司分三次向国信公司借款共计1400万元人民币。1993年5月16日,杨溢作为租赁公司和湘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致函国信公司,要求将1400万元借款转给租赁公司,国信公司同意后,湘信公司在没有清理其他债务情况下,于同年5月18日,将账户上仅有的(略)元人民币转至租赁公司账上后,遂即取消了账户。

又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湘银复(1996)X号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部更名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朝阳支公司。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南中行与湘信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外汇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保险公司自愿为湘信公司的借款本金515万美元向湖南中行出具的借款承还保证书和保单亦合法有效。湘信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应对其所欠湖南中行的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承担清偿义务。湘信公司和租赁公司均由国信公司主管,湘信公司向国信公司借贷的1400万元转与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从湘信公司账上划款,以及湘信公司将其购买钟村X套商品房之价款投入转给租赁公司等行为均发生在本案起诉前一年多,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租赁公司已与钟村房地产开发公司就40套商品房另行签订了售购合同,且租赁公司已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管理和进一步投入,只是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可准许其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租赁公司占有湘信公司的其他项目和业务进行经营、收益;房地产公司在代管宏大花园项目期间,将该项目的大部分销售价款挪用,均无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对湘信公司所欠湖南中行的到期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湘信公司无力以自己经营的财产偿还到期债务,系因租赁公司占有、房地产公司挪用湘信公司财产所致,且湘信公司目前尚未倒闭或破产,保险公司应承担承还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所称,其与湖南中行无经济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房地产公司称第三次开庭未进行法庭辩论,剥夺了其辩论权利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湘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湘信公司尚欠湖南中行借款本金(略)美元,利息(略)美元,共计(略)美元(截至1997年3月20日止)。自199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所欠借款本息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二、湘信公司所欠湖南中行的上述借款本息由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各承担(略)元。

租赁公司上诉称:挖掘机项目,第一期付款是贷款形成的,已全部还清,后四期均由国信公司支付,货款总计(略)美元,湘信公司分文未付。莲花山项目,湘信公司已收回900万元,但在租赁公司成立之前湘信公司已处理400余万元,余款448万元,其中(略)元划至租赁公司账上已另案处理,尚有(略)万元债权未从该项目中收回。国信商厦项目,湘信公司已支付500万元给实业公司,该项目实业公司应退还湘信公司的款项,因湘信公司欠国信公司的贷款,因而全部上缴了国信公司。关于锰矿业务,杨溢从未运作该项目,1993年6~9月,国信公司收到湘信公司四笔共计(略)美元,是湘信公司偿还尚欠国信公司美元贷款,一审以此认定租赁公司占用锰矿业务,没有根据。上诉人并未占有湘信公司的项目和业务并从中获取收益。一审据以认定的审计报告和杨溢的证词没有清楚、准确的数据,证据效力极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关于租赁公司承担50%借款本息清偿责任的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并赔偿因冻结钟村X套商品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湖南中行答辩称:原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错误,请求予以改判。本案主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为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款本息,则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付息责任。《借款承还保证书》是以主合同为依据而设定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应与主合同一致;保证书第二条约定:“借款方由于生产和经营上难以避免的风险,导致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金某责任”。湘信公司申请投保的申请书已注明上年亏损4139万元,表明湘信公司由于生产和经营上的风险早已存在。且湘信公司目前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保险公司为湘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已充分;租赁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侵占湘信公司资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租赁公司侵占的挖掘机项目,是湘信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外商订立的合同,权益人是湘信公司,湘信公司除用自有外汇付款外,也向银行和国信公司借款支付。租赁公司以湘信公司使用了国信公司贷款为由认为该项目为国信公司所有,继而又为其所有没有法律根据。租赁公司所列莲花山项目900万元收入中400余万元支出并非真实可信,如上缴国信公司一笔为200万元,况且也未列出湘信公司收到900万元之前银行存款余额,即便如此,租赁公司也至少占用湘信公司该项目448万元。关于锰矿加工出口收汇,湘信公司在1993年6~9月付给国信公司(略)美元,并将其中(略)美元归还了湘信公司进口挖掘机的外汇借款。湘信公司使用1400万元贷款中的一部分投入钟村房地产项目,湘信公司是该项目惟一合法所有人,租赁公司以同样手段获取占有该项目,也应无效。房地产公司在未获授权下占有宏大花园项目并从中受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租赁公司、房地产公司明知湘信公司向我行外汇借款,由保险公司承还担保,湘信公司以全部账面自有资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仍恶意占有湘信公司资产,直接损害了保险公司和我行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陈述称:湘信公司向湖南中行借款,保险公司为借款合同进行保证保险。湘信公司目前状况不是由于生产和经营上难以避免的风险造成的,而是由于行政干预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湘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正常的变更以及交接中相互扯皮,导致该公司项目转移、资产流失和公司停顿。对企业不利的行政干预,不能视为生产和经营上的风险。同时,造成目前状况,也是由于湘信公司违法超范围经营房地产所致,这种超范围的违法经营所带来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上的风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达到,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意原审判决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本案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是本案的第三人。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杨溢曾先后在湘信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湘信公司尚有可观的资产,而他们离任后,从财产到人员湘信公司已被该两公司全部吸收。湘信公司已不可能向两公司主张债权,如不列其为第三人,则侵害了湘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用,其在二审中陈述称:湖南中行起诉的依据是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与该合同无任何牵连,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某在湘信公司任职时主持开发的宏大花园项目,在其离任后便移交给湘信公司。由于湘信公司内部原因导致该项目数月无人管理,又因该项目是贷款开发,为避免商业风险,在湘信公司负责该项目人员请求下,房地产公司协助其对该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这是房地产公司与湘信公司以及为该项目贷款的金某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原审法院人为地扩大个案审理范围,又不对所涉问题全部依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湘信公司与长沙中行签订的三份外汇借款合同以及保险公司为该三份合同出具的借款承还保证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湘信公司仅归还部分借款,对尚欠本息部分其应承担清偿义务和违约责任。鉴于湘信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复存在,已无法清偿所欠债务。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承还保证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湘信公司尚欠长沙中行借款本金某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关于认定湘信公司无力以自己经营的财产偿还到期债务系房地产公司、租赁公司占有、挪用湘信公司财产所致,湘信公司依然存在,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应予纠正。保险公司关于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立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理由,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湖南中行在主债务人湘信公司已不存在而又无清算组织对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湘信公司的债权,向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追偿贷款本金某利息,其行为正当,应予支持。房地产公司关于其管理湘信公司宏大花园项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而不应是本案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宏大花园、钟村、莲花山、岳阳国信商厦房地产项目以及进口挖掘机业务,均是湘信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并投入资产,在没有合法转移手续前提下,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分别占有、经营上述湘信公司的项目并收益,已构成侵权,应对湘信公司承担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所占有湘信公司的资产均远远超过湘信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因此该两公司应对湘信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两公司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欠妥,应予以纠正。租赁公司关于其未占有湘信公司项目和业务,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本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

三、湖南国信租赁公司和湖南省国际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对湖南湘信进出口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朝阳支公司对湖南国信租赁公司和湖南省国际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不能清偿的湖南湘信进出口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本金某分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计入本金某利息部分)。

本案应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湖南国信租赁公司、湖南省国际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朝阳支公司各承担(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湖南国信租赁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臧玉荣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沙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