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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志辉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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