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43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43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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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SmeloanHongKongLimited
previouslyknownasGreenwoodCapitalLimited
對
被告人WongWingCheung
tradingasHungWanTrading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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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6月21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6月29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經過原訟法庭的審訊後,被告人被判敗訴。在原審時,被告人有資深大律師代表。
2.2006年12月15日,被告人提出上訴。當時被告人有律師代表。
3.2007年1月29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命令被告人為上訴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HK$150,000。當時被告人已無律師代表。
4.被告人不服而向本庭上訴。
5.2007年3月27日,本庭駁回上訴,即被告人須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HK$150,000。
6.被告人針對本庭於2007年3月27日所作的判決,提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7.在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被告人提出以下申請理由:
「為了這單官司本人已用盡積蓄,連樓也賣了。現在賒借無門,實在不能支付15萬的上訴保證金。公平的法律怎可和金錢掛鈎。如法官大人詳細番閱這數年來的雙方訴仲,必定能發現本人的冤情。我深信一個無辜的人必定得到法律的保護。本人堅持上訴,堅持反對支付15萬保證金。」
8.本庭於2007年3月27日的判決是一項非正審判決。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上訴法庭可以批予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9.被告人應否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屬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範圍,毫無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故此本庭拒絕被告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人:由劉林陳律師行轉聘雷健文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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