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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某乙等29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欧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乙。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欧某乙等29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肖某应在2011年10月18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欧某乙等29人47600元及诉讼费9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欧某乙等29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某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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