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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2月22日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被榆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X某看守所。

榆林市X某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被告人徐某在榆林市X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榆阳区X某民的供煤票十张,每张计一吨。后徐某将所伪造的十张假煤票,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X某三张、X某五某、X某两张,骗得现金共计6000元。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被告人徐某在榆林市X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榆阳区X某民的供煤票十张,每张计一吨。后徐某将所伪造的十张假煤票,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X某三张、X某五某、X某两张,骗得现金共计6000元。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其在榆林市X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榆阳区X某民的供煤票十张,每张计一吨。后将所伪造的十张假煤票,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X某三张、X某五某、X某两张,骗得现金共计6000元。

2、被害人X某、X某、X某的陈述,分别证明其与被告人许亚存买煤票三张、五某、两张,每张价格600元,后被查证该煤票系假煤票。

3、证人X某的证言,称2011年12月上旬,其在神木县大保当的一个麻将馆里看到徐某卖给X某三张煤票,后被查证该煤票系假煤票。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X某、X某、X某、X某处查获的由被告人徐某出售的假煤票的事实。

5、伪造假煤票原件十张,证明被告人徐某伪造假煤票的事实。

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某二条、第五某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占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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