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龚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晓军依法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2日婚生男孩张某睿。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时间有三年半了,两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法院判令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分开时间没有三年半,被告是2011年3月份出去到上海打工,今年春节和五一劳动节都回家了;夫妻感情较好,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给儿子一个健康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于200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2日婚生男孩张某睿。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张某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应该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晓军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庆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离婚 纠纷 龚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