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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孝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孝感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

孝感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秦某在某公司(位于孝南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车间上班时偷走同事杨某放在桌上的钥匙,随后到宿舍将被害人杨某放在寝室柜中的一台联想Z475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并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某典当行。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48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3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证言;孝感市X区物价局物价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魏克林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池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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