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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司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11时08分,原告杜某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陵源区X区政府方向,在武陵路市交警直属二大队门前路段,没有遵守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与被告唐某驾驶的湘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与摩托车乘车人邓某次受伤。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杜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唐某负次要责任,邓某次不承担事故责任。杜某与邓某次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花费医药费18232.33元和2958.7元。2010年10月30日,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杜某被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唐某向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交纳7000元事故保证金,后由杜某领取6000元。该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2011年3月25日,原告杜某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65284.8元。另查明,本案另一受害人邓某次自愿放弃参加本案诉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万元(包含应给邓某次赔偿费用);此款汇于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

二、原告杜某从交强险赔偿款中给被告唐某支付8000元;

三、以上款项于2011年4月30日前履行;

四、原告杜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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