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张武民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申请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系申请人邓某乙的母亲,住(略)。

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

负责人邓某丙,该组小组长。

申请人吴某、邓某乙与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补偿款全部分配完毕。申请人吴某、邓某乙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元。申请人吴某、邓某乙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邓某乙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武 民事 裁定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