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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某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辣妹子酒店业主,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X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四组X号。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29日期间,被告王某在原告张某开办的辣妹子酒店先后就餐六次,餐费共计2687.00元。事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王某支付餐费,但被告王某一直未按承诺给付分文。2012年2月29日,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餐费26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立案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分期给原告张某支付餐费2000元:2012年3月30日前付1000元,2012年4月底前付1000元;

二、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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