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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女,48岁。

被告:董某某,男,52岁。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22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由于给别人代理股票买卖事宜,第二年到外地工作,由于经济危机于2008年10月份失业回家,长期的分居生活使我们彼此都产生了很大的距离,还因为刚结婚那一年给别人代理股票当时赔钱他到外地后,我一个人在家承受着谩骂,以至于我报警这一切都是他造成的,后果却由我来承担,在这最困难的时候非但没有安慰我而指责我,使我很伤心,在2008年回家前我多次提出离婚,由于他回郑州都是匆匆一两天,2008年我退休他也没工作,我每月的退休金不足1000元,而他没有养老统筹、医疗保险,每日在家炒股票,从回家到现在快两年不但没有挣钱还赔钱,对今后的生活感到没有任何保障,而对于他的生活每日两包烟抽的是乌烟瘴气,除了在电脑一坐就是一天到快天亮别的一概不理会,好象这个家就是旅馆,只管自己吃饱睡好,对于这今后的生活感到十分恐惧,没有能力来承担今后的生活,这一切他是从来不屑一顾反而十分反感,经常因为这些争吵,彼此的距离都越来越远,这些年我们都是分居生活,没有任何正常的夫妻生活,对于这种生活我已感到没有任何感情的存在,而我的孩子去年才大学毕业,在北京打工经常需要我的资助,每次都是我父母帮助解决,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董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有感情基础,从结婚到今天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愿意给原告好好生活;曾经离过一次婚,对于这个家庭被告非常珍惜,同时也很爱孩子,对孩子也非常的关心;原告说八年分居生活不是事实,由于工作性质长期在外,后为了家庭放弃了自己的事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2月22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辞去工作后没有工资收入,被告也没有社会保险,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生活保障,原告自己的收入很低还需要资助儿子,没有能力再帮助被告,因此原告对婚姻失去希望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均陈述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陈述不一。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共同生活已有10年之久,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被告没有工作和收入,原告感到经济压力过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仅凭原告陈述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家庭经济出现困难不是无法改变的问题,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互帮互敬、承担责任,夫妻有希望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春杰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瑞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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