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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中共党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X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常德日报社,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劲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原审被告常德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兰志龙、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某、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在原审过程中,当刘某甲将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常德分公司列入被告之一提起诉讼后,原审法院未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该分公司,当刘某甲申请撤回对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后,原审法院既没有将准予刘某甲撤回对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裁定书送达给该分公司,也没有送达给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乙学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王远和

二○一二年六月日

代理书记员胡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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