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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飞翔鸟网吧、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魏某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

被告无锡市飞翔鸟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火车站广场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网吧投资人。

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飞翔鸟网吧(以下简称飞翔鸟网吧)、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线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飞翔鸟网吧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世纪联线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其依法取得了电影《江山美人》、《见龙卸甲》、电视剧《金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飞翔鸟网吧未经网尚公司许某,在其开办的网吧内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飞翔鸟网吧在线播放的上述影视作品系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1、飞翔鸟网吧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x元,世纪联线公司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x元;2、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赔偿网尚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3、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飞翔鸟网吧辩称:涉案影视作品是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而世纪联线公司与网尚公司之间存在许某使用涉案影视作品的协议,飞翔鸟网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世纪联线公司辩称:世纪联线公司与网尚公司签订有影视作品的许某使用协议,其向飞翔鸟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为证明其主张,网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3、(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4、授权委托书(2007年11月4日);上述证据用于证明网尚公司享有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授权江苏音像制品分销协会(以下简称分销协会)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5、(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6、(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7、(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8、(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9、(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10、授权委托书(2007年11月1日);上述证据用于证明网尚公司享有电影《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授权分销协会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11、(2007)京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12、(2007)京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13、授权委托书(2007年12月30日);上述证据用于证明网尚公司享有电视剧《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授权分销协会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14、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的工商登记表;15、(2008)苏宁石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存在诉称侵权行为;16、公证费收据、查档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用于证明网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查档费140元、交通费432元。

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对网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飞翔鸟网吧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证明其主张,世纪联线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宽带网络音视频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某协议(以下简称许某协议),用于证明世纪联线公司与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宏公司)为关联公司,与网尚公司之间有使用许某关系,许某协议为合作协议书的延续;2、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飞翔鸟网吧是世纪联线公司及翱宏公司的用户;3、发票2张,用于证明上述合作协议书及许某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了履行。

网尚公司对世纪联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许某协议及翱宏公司出具证明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许某协议的签订方是翱宏公司而非世纪联线公司,两者为不同的法人,世纪联线公司与网尚公司的合作关系已于2008年6月31日到期,飞翔鸟网吧无权使用涉案影视作品。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案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网尚公司、世纪联线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网尚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1、涉及《江山美人》的事实

电影《江山美人》由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影人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博纳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电影人公司为该片全球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电影《江山美人》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为15年,并明确保利博纳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3月12日,保利博纳公司授权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电影《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使用权,并允许某网尚公司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7年11月4日,网尚公司授权分销协会在2007年11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网尚公司代理人追究侵权行为人侵害《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2、涉及《见龙卸甲》的事实

电影《见龙卸甲》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保利博纳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元公司)联合出品。2008年3月22日,泰元公司、天翔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占性拥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08年4月3日起为期15年的所有有关该片所授许某权的版权及转授权,其中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明确保利博纳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对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2008年4月7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占性拥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独家维权权利自该片公映日起计为期三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和转授权自该片公映日第45天后起计为期三年并明确保利博纳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4月3日,保利博纳公司授权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电影《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使用权,并允许某网尚公司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7年11月1日,网尚公司授权分销协会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网尚公司代理人追究侵权行为人侵害《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3、涉及《金婚》的事实

电视剧《金婚》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润公司)联合制作。2007年9月10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世纪星润公司授权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电视剧《金婚》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允许某网尚公司名义对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007年12月30日,网尚公司授权分销协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网尚公司代理人追究侵权行为人侵害《金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二、网尚公司公证保全的事实

2008年7月18日,分销协会委托代理人与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飞翔鸟网吧。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网吧门头进行了拍照,并操作网吧中一台电脑,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并打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查阅当前计算机的IP地址,关闭浏览器,在计算机上启动x.exe程序用于截取动态画面,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先后在搜索栏中搜索“江山美人”、“见龙卸甲”、“金婚”等,在每项搜索完成时,分别点击搜索到的图标,并播放上述电影及电视剧。上述操作过程中截图共计56张被粘贴于新建的word文档中,该文档随即被发往x@vip.x.com,公证人员将保存于该邮箱内的上述文档下载后交由刻录人员刻录成光盘并予以封存。

网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查档费140元、交通费432元。

三、网尚公司与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许某协议的事实

2006年12月27日,世纪联线公司与网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宽带网络音视频增值业务领域确立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期限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08年6月31日止,授权范围为网尚公司授权世纪联线公司的影视节目播映权(视频点播)范围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世纪联线的网站中文名称:世纪联线宽频影院、世纪联线、中国网络信息平台、世纪阳光,英文域名:www.x.com、www.x.com.cn、www.x.net、www.x.cn、www.x.com。协议第三条明确,网尚公司授权世纪联线公司将网尚公司拥有合法版权的全部音视频节目在双方同意的地域、时间、范围内投入开展宽带网络音视频增值业务。

2008年3月18日,网尚公司与翱宏公司签订许某协议,约定网尚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影视节目:电影800部、电视剧100部、综艺1000集、香港TVB节目以非独家方式授权给翱宏公司使用,所授版权的范围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络下载、VOD点播、在线直播),许某使用运营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翱宏公司自有运营平台范围(限于翱宏公司拥有的官方网站:www.x.com/net/x.cn/cn)和中国大陆网吧下载点播范围,授权期限自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8日止,翱宏公司向网尚公司支付许某使用费总计5万元。

2008年6月6日,网尚公司分别向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开出经营项目为版权使用费的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x元和x元。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方成文。

2009年4月13日,翱宏公司、世纪联线公司均出具证明,明确飞翔鸟网吧为其公司网站(www.x.com)用户。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飞翔鸟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的行为及世纪联线公司向飞翔鸟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飞翔鸟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的行为及世纪联线公司向飞翔鸟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由如下:

一、许某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网尚公司与世纪联线公司。

1、网尚公司与翱宏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的许某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

2、虽然许某协议的合同相对人为网尚公司与翱宏公司,但是依据合作协议书,可以确定网尚公司在2006年12月27日就明知www.x.com网站为世纪联线公司所使用。鉴于合作协议书、许某协议中均明确指向了www.x.com网站,而网尚公司亦向世纪联线公司出具了版权使用费发票,加之世纪联线公司与翱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本院有理由相信上述许某协议为2006年12月27日网尚公司与世纪联线公司合作协议书的法律关系的延续,协议的相对人不仅包括翱宏公司,亦包括世纪联线公司。

3、即使不考虑实际情况,以世纪联线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为由否定世纪联线公司的相关权利,也不能否定通过www.x.com网站进行许某协议约定的影视作品下载、VOD点播、在线直播及授权网吧下载点播等行为的合法性。将www.x.com网站作为平台,将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提供网吧下载播放的行为具备正当性,符合许某协议的约定,更不会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害。至于上述行为具体操作者或实际受益者为谁,不影响上述行为合法性的认定。网尚公司关于世纪联线公司并非许某协议主体,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二、涉案影视作品包含在许某协议的授权范围内

由于飞翔鸟网吧明确许某协议无附件,而网尚公司亦对于是否存在附件拒绝作出明确回答,本院推定许某协议不存在附件,并将根据许某协议的其他约定来确定授权的范围。许某协议第6条约定,如乙方急需节目但甲方又无法即时提供,可由乙方自行解决节目盘并进行格式转换,甲方提供版权证明确认。根据该约定,世纪联线公司或者翱宏公司均可以在其平台上提供网尚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节目,只要网尚公司事后提供版权证明即可。本案中,网尚公司分别于2007年9月10日、2008年3月12日、4月3日取得了电视剧《金婚》、电影《江山美人》、《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www.x.com作为网尚公司所指定的平台向其用户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应在许某协议授权范围内。

三、飞翔鸟网吧的涉案行为经过合法授权

飞翔鸟网吧为www.x.com网站的用户,在该网站中的影视作品下载点播服务取得翱宏公司及网尚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亦有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服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网尚公司关于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其要求飞翔鸟网吧、世纪联线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网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李骏

代理审判员朱某丹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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