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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杨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张某,女,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了原告雷某与被告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翠霞(主审)、人民陪审员蒋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在永州市X区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张某系夫妻。被告赵某于2010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赵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一年;经催收,被告赵某于XX年X月X日向原告雷某承诺X月X日前偿还,并出具了承诺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张某自愿在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从X年X月3日起按月利率2.5%计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雷某欠被告赵某、张某水泥货款,待原、被告结算后从被告赵某、张某欠原告雷某文借款本金XX元中抵扣,余款按月利率2.5%计息。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赵某、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蒋翠霞

人民陪审员蒋黎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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