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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法执字第4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河东滨江文化大厦X栋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冷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X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XX银行存款XX元(¥XXX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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