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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安徽国际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14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汇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省金安徽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合肥市X路X号粮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董事长。

2000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受理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告)诉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置业集团)和安徽省金安徽国际大酒店(以下称被告金安徽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沈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冬云、王某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确定于2000年12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吴某、邢某某,被告置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安徽大酒店无任何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置业集团由被告金安徽大酒店担保于1998年6月5日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00万元,该贷款于1998年12月5日到期,并以琼山市X镇金盘坡开发区汇宇金城14套房产,合计建筑面积1488.2平方米抵押(他项权证号:公(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拖欠未还,鉴于被告置业集团和被告金安徽大酒店已无还款诚意,为维护贷款安全,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置业集团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被告金安徽大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举证:1、原告与被告置业集团间的借款合同;2、原告与被告金安徽大酒店间的保证合同;3、对上述合同的公证文书;4、原告与被告置业集团间的抵押合同及他项权利证书;5、400万元贷款给被告置业集团的划款凭证及借款借据;6、被告金安徽大酒店对债务担保的认可书;7、被告置业集团的确认函及还款计划;8、原告的催款凭证。

被告置业集团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利息的计算尚需核算,另外,被告方并非无还款诚意,而是为公司因涉及金安徽大酒店的另一诉讼所累,请原告凉解。

被告金安徽大酒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置业集团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置业集团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即从1998年6月5日至12月5日,月利率6.435‰,按月结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并约定: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的清偿义务由被告金安徽大酒店提供担保。同日,被告金安徽大酒店即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金安徽大酒店对置业集团的该400万元借款向原告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年6月5日,被告置业集团与原告又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置业集团以其自有房产,位于琼山市X镇X路汇宇金城14套房产(合计建筑面积1488.2平方米)为该笔借款设置抵押。双方于当日到琼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1998年6月5日,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将4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划至被告置业集团帐户供被告使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置业集团未能还款付息,经原告催收,被告置业集团于2000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息还款计划,确认上述债务并承诺分期偿还,但未予履约,同时,被告金安徽大酒店于1999年5月28日亦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认可书,确认对上述400万元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置业集团、被告金安徽大酒店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经相应法定程序确认,均系合法有效合约,受法律保护。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方违约,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置业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久拖不还,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偿还上述欠款并承担法定违约责任;被告金安徽大酒店自愿为置业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依其承诺与被告置业集团连带承担上述债务;同时,原告与被告置业集团间设置的房产抵押有效,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自1998年6月5日至12月5日,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6.435‰计;自199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付款计息办法计算),上述借款本息到期不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安徽省金安徽国际大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对本案所涉的设置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安徽国际大酒店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斌

审判员李冬云

审判员王某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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