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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帆,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瑞成,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怀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同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2月6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安康市X区租房居住,不久双方某分别外出务工,自2008年双方某开后再未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某生育子女,购置有电视柜一个、床一张等共同财产,另向陈某中借款4000元、周飞借款1000元用于家庭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同意;

二、原告方某自愿补偿被告陈某现金11000元,已当庭支付;

三、婚后共同财产归陈某所有,共同债务5000元由陈某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怀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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