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自2011年10月下旬至2012年初期间,盗窃作案7次,盗得现金4860元,电脑等物价值25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依思Q鞋店,强行拉开卷闸门,盗得店内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500元,并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200元。

2、2011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蓝色天空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盗得店内联想圆梦x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800元,蓝色天空牌西服一套,经鉴定价值200元,并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180元。

3、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桃花仑精E酷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80元。

4、2012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都市丽人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1600元。

5、2012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李某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2300元。

6、2012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生活秀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一只空钱箱离开现场。

7、2012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阿依莲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李某丁、郭某、龙某、肖某戊人的陈述,被盗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说明,户籍信息,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丽霞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