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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毛某诉称:1997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某,2007年6月5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没有固定职业,对家庭不负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三年,现被告又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某属实,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某,2007年6月5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陈某由原告毛某抚养,并随原告生活,被告陈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陈某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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