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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

被告黄XX,男。

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诉称:2011年,被告黄XX承包了资兴市X区X路X路工程及高码乡梯土工程,雇请原告的挖机,约定东江南路工程按1000元/天计算报酬,实际做工11天,应付11000元;高码乡工程按280元/天计算报酬,实际做工19小时,应付532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320元,逾期利息324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黄XX承包了资兴市X区X路X路工程及高码乡梯土工程,雇请原告李XX的挖机做工。约定东江南路X路工程按1000元/天计算报酬,实际做过那个11天,应付11000元,高码乡梯土工程按280元/天计算报酬,实际做工19小时,应付5320元。2011年6月22日,被告出具两张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垫付挖机拖车费1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欠原告李XX资兴市X区X路X路工程及高码乡梯土工程的挖机报酬共16000元,扣除被告黄XX垫付的挖机费1800元,还需支付14520元,此款由被告黄XX于2012年6月8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李XX,如逾期不付,则被告另须加付5480元;

二、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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