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周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士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金榜大厦A座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建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甲与王某乙、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三方当事人均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刘竹梅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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