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林某诉被告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永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查明:2009年10月,被告曹某雇请原告林某组织民工为其承包的晓源村X路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600元的工资款,尚欠款38400元,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840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被告仍延付至今,原告故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于2012年11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林某欠款38400,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其它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涂志威

法官寄语: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为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