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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电业局与宝日希勒第一煤矿购销煤炭货款结算纠纷案

时间:1999-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内蒙古牙克石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伦贝尔盟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日希勒第一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矿清欠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呼伦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伦贝尔电业局与被上诉人宝日希勒第一煤矿购销煤炭货款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9年3月3日,呼伦贝尔电业局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约定各自撤回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且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上诉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瑞柏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吴某宝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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