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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西南航空飞机维修公司飞机维修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西南航空飞机维修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中国西南航空飞机维修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清,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与上诉人中国西南航空飞机维修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公司)飞机维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8年12月23日以(1998)民终字第X号函通知上诉人海航公司、维修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海航公司、维修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韩玫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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